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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審抗訴案件(以下簡稱“余金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作出后引起熱議,案件本身并不復雜,因為依據以往的經驗,交通肇事罪案件,滿足“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獲得諒解、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基礎條件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緩刑是比較司空見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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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曉蕾(女,二十歲)因與他人在公共場合發生輕微暴力沖突,被民警帶至某派出所接受詢問。制作《詢問筆錄》時,曉蕾提出,筆錄上記載的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與客觀事實不符,要求民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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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系一名采砂船的船主,受雇于某非法采礦團伙,在未取得采砂、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夜間駕駛采砂船在某江流域內非法采砂并出賣給他人。被告人盜采江砂價值共計人民幣3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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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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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向劉某(另案處理)購進明知是假冒的GM注冊商標的眼鏡,并通過微博和淘寶店鋪向微博粉絲推介銷售。經鑒定,涉案眼鏡均為假冒GM注冊商標的眼鏡,經統計,楊某某、于某共向微博粉絲銷售假冒的GM注冊商標眼鏡3308副,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9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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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某(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多次無故到北京上訪。在某公司就其信訪事項答復后,被告人葉某繼續到北京上訪,并在黨的十九大召開期間,以向中外記者曝光其上訪材料及“以身殉國”相威脅,向某公司經理孫某索要15萬元,后孫某向葉某提供的其丈夫徐某的銀行卡打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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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保候審期間逃跑能否認定自首,實踐中各地差異較大。有些地方法院認定自首并適用了減輕處罰,檢察院抗訴也未成功。《刑事審判參考》總第 91 期刊登觀點爭鳴的文章。《人民司法》也有相關文章,“對先前不是自首,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又主動投案的,認為可以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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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利用互聯網平臺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詐騙金額上百萬、千萬元者不勝枚舉。因其具有犯罪收益大、受害者眾多、作案工具智能化、聯系非接觸性、作案空間跨度大等特點,網絡詐騙犯罪已經逐漸取代傳統的詐騙犯罪,成為辦案機關打擊詐騙犯罪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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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新冠肺炎中,為依法準確打擊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各類違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