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被批準逮捕后,李常永律師接受委托,為葉某提供辯護。經認真研究,李常永律師認為本案不構成犯罪,并始終為葉某提供無罪辯護。 二審期間,李常永律師與某市人民檢察院、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溝通,并在開庭審理時系統發表葉某無罪的辯護意見。2018年9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審期間,某縣人民法院先后兩次開庭,李常永律師均發表無罪辯護意見,論證葉某系民事維權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維權手段稍有過激,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2019年11月,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撤回起訴;某縣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葉某終獲釋放。 一、葉某的經濟訴求均有確切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的勞動爭議客觀存在,葉某沒有憑空虛構理由,其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索要財物于法有據,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本案不存在被敲詐勒索的對象,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自始至終,葉某都是向某公司尋求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案(包括補償方案),孫某等人均代表公司履行職務行為,公司不是“被害人”;葉某沒有任何侵犯孫某個人財產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起訴書》指控的“向經理孫某索要15萬元”的指控邏輯亦不成立。 三、葉某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敲詐勒索”行為:法律保護公民的信訪權利和言論自由,在目的正當、手段正當的前提下,不能將其評價為犯罪手段;所謂“中外記者”、“以身殉國”,都不是葉某對公司或者孫某個人的威脅,只是葉某與孫某在漫長的談判過程中偶爾流露出的情緒化表達,不是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 本案是典型的因民事維權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受到廣泛關注。本案先后五次開庭,其中二審及發回重審采用了庭審直播的方式,點擊量將近一千萬人次。此案的公正審理,對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介入本案后,李常永律師先后趕赴該地會見當事人、出庭辯護達十余次,赴公檢法溝通法律意見近十次,撰寫并提交各類《法律意見書》、《質證意見》、《舉證清單》、《辯護詞》十余萬字。全案歷時兩年有余,李常永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堅定的法律信仰、超常的韌性、極致的努力,最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某縣人民檢察院、某縣人民法院最終能夠依法、公正處理本案,證明我國法治建設不斷進步、日益昌明,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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