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法關于“多次”犯罪的相關規定
1、“多次”犯罪較為集中的罪名
2、“多次”犯罪的不同類型
二、多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多次”的性質
三、“多次”的認定應結合主觀故意及客觀情況綜合考量
作為情節加重犯,多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每次包庇、縱容行為都符合獨立的犯罪構成,都必須被認定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此,行為人每次犯意都必須是特定的犯罪故意,而不能是概括的犯罪故意,否則,其每次實施的包庇、縱容行為就不能構成獨立的犯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多次”的理解,仍然存在較大分歧,表現在:
第一,將包庇、縱容多起違法犯罪事實等同于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
筆者從互聯網上查詢了自2015年至2020年6月因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判決書共計9份,發現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全部是被告人包庇、縱容涉黑組織多起違法犯罪事實,按照“情節嚴重”的條款判處刑罰。
一般而言,包庇、縱容多起違法犯罪事實在大多數情況下屬于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情況。但筆者親自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卻出現了例外情況:被告人實施了兩次包庇行為,共包庇了三起違法犯罪事實,其中一次行為是在電話中為涉黑組織成員參與的兩起犯罪事實出謀劃策,幫助其逃匿。盡管筆者在庭審中指出,被告人基于一個犯罪故意,在同一個時間段內連續包庇了兩起犯罪事實,由于僅有一個犯罪故意,且在時間方面存在連續性,屬于連續犯,應當認定為一次犯罪。但是,法院一審判決書仍以被告人包庇多起犯罪事實為由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由于被告人沒有上訴,該一審判決最終發生了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包庇、縱容多起違法犯罪事實并不能等同于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應當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從犯罪故意的單復數、犯罪時間的連續性等多個因素進行考量,準確判斷犯罪行為的次數,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刑升格的情形。
第二,在包庇一起違法犯罪事實過程中,多次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禁,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多次”。
如被告人作為辦案機關負責人,在辦理某套路貸案件中,接受他人賄賂,拒不抓捕某涉黑組織成員,并多次向其泄露案件信息。法院一審判決書認定其多次實施包庇行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筆者認為,此類案件能否認定“多次”,應當結合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包庇事由、包庇對象等進行具體認定。如果基于相同的事由,數次包庇、縱容同一個人,可以認定為一次包庇、縱容行為。因此,盡管該案中被告人多次泄露案件信息,但由于是基于同一個事由,向同一個涉黑人員實施的包庇行為,其主觀犯意具有同一性,不應當認定為多次犯罪。但如果基于不同的事由,或者包庇對象發生變化,或者不同的辦案機關進行查處時,則不屬于一次包庇、縱容行為。
綜上,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和處罰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作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加重犯,其法定刑比基本罪重得多,對“多次”的認定需要對行為人主觀故意及客觀情況綜合予以判斷,從嚴掌握。
魏彬偉律師
魏彬偉,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法學碩士,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犯罪學會會員。
執業前在天津市某區檢察院從事公訴工作十余年,任主訴檢察官、員額檢察官,辦理了近千起各類刑事案件,并榮獲天津市檢察機關優秀公訴人、天津市檢察系統先進干警、天津市檢察系統調研人才等諸多榮譽。
魏彬偉律師具有精湛的法律功底、豐富的訴訟經驗,尤其擅長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案件的辯護。親辦成功的代表性案例有:
林某涉嫌詐騙兩起共150萬余元,被羈押一年,經收集證據并論證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
韓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0余萬元,論證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撤案。
劉某涉嫌尋釁滋事案,論證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
黃某貪污、受賄一案:一審被判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100萬元,魏彬偉律師介入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繼續辯護,成功打掉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50萬元。與原判相比,刑期減少五年,罰金減少50萬元。
陳某被控受賄80余萬元,經辯護成功打掉部分金額,一審被判處緩刑。
吳某涉嫌非法獲取公民信息8萬余條,論證不構成犯罪,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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