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違法犯罪,一般的老百姓都覺得距離自己很遙遠。自己遵紀守法,怎么會觸犯法律甚至違法犯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較輕的刑事犯罪其實就在發生在我們身邊,觸手可及。比如今天要說的妨害公務罪,就屬于比較容易發生的常見罪名。
首先,從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數據來看,天津市2019年總計公布了10780件一審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其中有364件是妨害公務案件,所占比例為3.38%。我國《刑法》總共規定了450余個罪名,但是每100件刑事犯罪案件中,就有3件是妨害公務罪案件。不可謂不常見。其次,從該罪名具體發生的起因來看,大概率是老百姓發民間矛盾糾紛,當事人或者群眾報警。在民警處警過程中,與民警發生沖突而導致案發。不得不引起警覺。最后,從該罪名的處罰結果來看,近年來對于妨害公務罪的處罰力度逐漸加大,判處實刑的概率越來越高。不得不予以重視。
下面舉例說說為什么老百姓在民警處警過程中容易觸犯妨害公務罪。
小P是個大孝子,某日正在工廠上班時接到老母親的電話,說其父親在家中因瑣事被鄰居打傷,讓其火速趕回替父做主。小P趕到家發現,其父正躺在院里,現場還有兩名民警,老母親在一旁淚眼婆娑。小P立馬怒從心頭起。來不及詢問細節,大喝一聲就沖過去要替父“報仇”。此時在場民警制止無效,只能將其抱住。但小P情緒激動,根本聽不進去民警的指令,大力掙脫過程中,將民警的胸部和胳膊碰傷。經鑒定,民警的傷情屬于輕微傷。小P因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而被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小A是一名外籍留學生,某天夜里和同學喝酒聊天至第二天清晨。其和同學外出購物,回來發現自家樓下停著一輛收垃圾的汽車。此時其被酒精刺激的大腦神經還處于高度亢奮狀態,于是飛起一腳踹向車頭。司機師傅與其理論,其將司機師傅推倒在地,隨后自己也醉倒在地。此時兩名民警接他人報警趕到現場,小A的同學用蹩腳的中國話和民警講述案件過程,民警看其滿身酒氣,中國話也不利索,就讓其先不要說話,待民警先行調查。此時小A對兩名民警的處理態度心生不滿,從地上爬起持手機欲拍攝民警警號。因站立不穩,且想找個好角度,就用手扶(或摸)了一個民警肩膀。民警兩次明確告知其“別摸我” 。其仍不停手,民警遂將其制服在地。其在被民警制服過程中感到不適(據其講是因為疼痛和無法呼吸),遂將民警咬傷。經鑒定,民警的傷情為輕微傷。小A因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W先生因孩子生病(喘息性肺炎)帶孩子前往天津某醫院就診,在準備輸液過程中發現病歷本遺失。其懷疑是在場的其他家長誤將病歷本拿走,遂進行詢問,但無一回應。于是想通過報警查看監控的方式找回病歷本。民警接警后出警,在現場W先生與民警發生爭執,對民警進行了辱罵。民警因此口頭傳喚其隨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調查。W先生因孩子正在輸液,如果其隨民警離開,就只剩下自己70歲的老母親一人陪伴孩子。其母親患有嚴重的眼底黃斑病變,無法使用手機。如果孩子輸液過程中發生喘息或脫針等情況,老人一人無法應對。于是其拒絕了民警的口頭傳喚。民警見口頭傳喚無效,遂啟動強制傳喚。W先生再次向民警表示要上樓告知母親一聲,民警令其先配合民警工作,民警會通知其家屬。但其依然予以拒絕。后上演了其與民警的樓道內追逐。在追逐過程中,其為擺脫民警的控制,將民警推倒致民警輕微傷。因此,W先生因“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
相信看完以上三個案例,大家都有幾個疑惑:小P不是故意毆打民警,為什么是“暴力襲警”?小A只是觸碰了民警的肩膀,為什么會被民警強行按在地上?民警對W先生口頭傳喚是什么意思?W先生說,先去和正在陪孩子輸液的母親打個招呼再和民警去派出所,有錯嗎?
下面韓律師從專業的角度為大家解惑。
答:妨害公務罪是我國《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其中第五款“暴力襲警”是2015年由《刑法修正案九》對該條文進行修訂后新增設的條款。本案中,小A欲沖上前對他人實施毆打,在場民警有義務必須采取制止措施,民警抱住小A的做法屬于法定意義上的“執行公務”。而小A為大力掙脫民警將民警撞傷,已經達到了“暴力”的程度,最后導致民警受傷,確實達到了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關于本案是否屬于“暴力襲警”,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分別在判決文書中有不同的表述。一審法院表述的是,“被告人小P對民警王某、孫某推搡、毆打,致民警王某、孫某受傷”。而二審法院表述的則是,“小P執意對他人進行毆打,在民警對其勸阻過程中,阻礙民警執法,并與民警發生肢體沖突,致一名民警輕微傷”。不得不說兩審法院對于小P的犯罪事實認定存在明顯不同,但是最終卻均認定小P屬于“暴力襲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十九條規定:“對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嚴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經警告無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況緊急,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根據這一規定,當時小A剛剛對他人實施完暴力行為(將垃圾車的司機推倒),尚處于嚴重醉酒狀態(醉倒在地,起身后行走晃蕩),其以不滿的態度欲拍攝民警警號,并已經用手觸摸到了民警身體。此時從民警的角度來看,小A已經具備了實施暴力的危險,只是未達到嚴重危險民警的人身安全的程度,此時民警對小A發出“別摸我”的警告并無不當。小A聽到民警的警告以后沒有停止觸碰,可以視為“警告無效”,此時民警對小A徒手制止也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既然民警徒手制止的處置措施具備合法性,小A因此將民警咬傷就屬于妨害公務的情形。只是,小A的行為到底屬于“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還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還有待探討。
首先,我們來看民警對W先生強制傳喚的原因。上文提到,W先生與民警發生口角并辱罵了民警,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之規定,W先生在公共場合辱罵民警,已經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行為。
其次,針對W先生辱罵民警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此時,民警完全可以針對W先生的辱罵行為,對他進行口頭傳喚。然而,W先生并沒有接受民警的口頭傳喚。于是民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第二款的規定,即“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對W先生強制傳喚。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此,筆者必須提醒廣大讀者注意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妨害公務罪距離我們并不遙遠。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維護民警的執法權威,同時還加大了對妨害公務罪的處罰力度。從維護國家和社會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角度來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不容侵犯,確實是必然之舉。在此情況下,作為老百姓的我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在配合民警工作的過程中,尊重為先,注意溝通方式。如遇民警徒手制止,切記不可反向用力,更加不能發生肢體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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