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 發布通告稱:3月13日,本市(北京市)報告1例從美國輸入的確診病例,黎某,女,37歲,長期定居美國馬薩諸塞州。3月14、15日,市疾控中心和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上通報,黎某在美期間已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并多次在當地就診,在美國登機前曾服用退燒藥,登機后未如實向乘務人員提供個人健康狀況及丈夫、兒子等同行人員情況,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
接到相關線索后,北京警方迅速開展調查取證。經初步工作,順義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對黎某立案偵查。目前,黎某正在定點醫院接受治療,其丈夫、兒子接受隔離觀察。
黎某的行為,由于故意隱瞞自己的發熱病癥,違反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妨害了傳染病管理秩序,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北京市公安局的這一通告也為眾多考慮回國的人再次敲響了警鐘——國內防疫成果來之不易,任何公民都應當予以尊重和珍惜。 當前我國國內新冠肺炎多地已經實現清零,但與此同時境外的疫情發展卻令人擔憂,因而身處疫情嚴重地區或國家的國人或華人華僑,紛紛考慮暫時回國躲避疫情。 為自身安全及家人的身體健康考慮,這點無可厚非,但既然將國內視為“避難所”,就應當要求自己維護“避難所”的秩序。 這次新冠肺炎的爆發,在法律上也讓很多長年坐冷板凳的罪名,得以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例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我們可以發現在涉及傳染病防治方面的具體刑事法律適用方面,判例涉及最多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少部分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但極少發現“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判例。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社會嚴重動蕩,為此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于2020年1月23日發布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2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即雖然在性質上其仍為乙類傳染病,但在具體使用法律法規層面上,按照最為嚴格的甲類傳染病予以適用。 因此“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具體觸發機制被啟動。 行為人B被認定為“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例,B作出了與A完全相同的行為,此時將可能發生兩種結果,其一是B將病毒帶出并造成了病毒的擴散,此時B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社會公共危險的發生,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其二是B未造成病毒的擴散,此時B的行為不符合《防控意見》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但由于其故意違反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造成傳染病防治秩序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因而應當以“其他”類,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C既非“新冠肺炎”的確診病人,也非疑似病人,但C出現發熱、咳嗽、打噴嚏等癥狀,擔心被隔離收治而刻意隱瞞疫區的行程或與疫區人群密切接觸的情況,逃避檢查檢疫的,此種情形下,C并不會對實際的病毒擴散產生影響,其行為僅影響到正常的傳染病防治秩序和社會秩序,因此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定罪處罰。 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是,行為人的確診或疑似,均應當發生在其實施具體行為之前,即不論黎某日后核酸檢測結果是否呈現陽性,由于其逃避檢查檢疫時并未接受核酸檢測,其身份并非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因此僅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予以認定。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在美國就診時,已經被確診或定為疑似病人,則其涉及的罪名將可能發生本質的變化。 綜上所述,健康重于泰山,防疫不是兒戲。疫情防控是每個人的責任,也事關每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切忌因小失大,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
在防治新冠肺炎病毒期間,為何啟動“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系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高萌,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業務一部副主任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共黨員,擁有近十年刑事法律從業經驗。 高萌律師,執業以來專業從事刑事辯護領域,精準致力于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和傳統暴力犯罪領域,多數為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力求在刑事犯罪領域做到最精、最優的執業理念,例如善林金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申彤大大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潤茂通寶集資詐騙案;濟寧市云帆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萬盛恒海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內蒙古羅某污染環境案等。曾多次在刑法理論中找到突破口。擅長在訴訟庭審過程中進攻并駁回控方的對當事人的不利證據,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擅長對當事人進行盤問,曾數次在盤問中找出對方證據的漏洞,力挽狂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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