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搶占電子商務市場份額和刺激消費者進行網絡消費,阿里巴巴旗下的螞蟻金服適時推出了“螞蟻花唄”網絡支付服務,用戶開通后即可免費使用螞蟻花唄設置的消費額度購物,且可確認收貨后次月再還款,獲得不少網絡消費者的青睞。但隨之而來的,通過盜刷此類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透支功能而實施的侵財犯罪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也更具有普遍性和多發性特點。
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盜刷“螞蟻花唄”等第三方平臺的透支功能的行為,通常依照盜竊罪定罪處罰。但在理論界中,應當如何定性卻始終存在爭議,一部分觀點認為,盜刷行為本身就是冒用平臺客戶的身份所實施的欺詐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一部分觀點認為,雖然冒用他人身份進行透支,具有一定的欺詐行為,但本質上更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另一部分觀點認為,透支行為本身是一種貸款行為,因此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筆者認為,厘清相關的具體罪名,首先需要明確以下問題:
一、怎樣界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及其透支功能的法律性質;
二、盜刷行為中,犯罪行為所針對的是哪一環節的行為。
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兼具資金支付、資金理財、信用額度透支等不同的功能,隨著其扮演角色的不同,在法律性質上也同時具有多重屬性。
在理論界之中,有部分觀點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兼具消費支付、透支(信用貸款)等功能,完全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信用卡”的規定,應當認定是銀行信用卡(包括借記卡和貸記卡)的延伸。
所以,要弄清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性質,則先要探究其具備的上述行為,是否能夠與信用卡的功能性質相等同。
在最基本的資金支付功能方面,其本質上是非銀行支付機構,根據2015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于此類機構的定性,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從事為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托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而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機構。
第三方支付平臺,須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并經銀監會審核,通過與銀行的協議,依托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遠程發布支付指令,在具體支付行為中,向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傳輸、處理支付指令,完成資金轉移等服務。
支付平臺的客戶通過注冊時與第三方平臺簽署同意協議,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暫存、結算服務,或通過綁定銀行卡的方式,授權第三方平臺代為發布支付指令,由第三方平臺完成支付行為,并對該支付行為予以確認。
從資金的流向上看,經交易雙方發起支付行為時,第三方支付平臺向銀行發出支付指令,之后銀行依據協議將資金支付至第三方支付平臺內,之后再由支付平臺與收款方的設備完成資金支付的傳輸、處理。
不論實時交易的速率有多迅捷,上述兩個環節始終都在依據既定程序執行,換言之,銀行僅負責依據協議將資金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賬戶(平臺“錢包”)內,隨即宣告自己的行為完成;而通常意義上的交易行為,則實際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與收款人之間進行。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看到銀行作為銀行卡的發卡行,自己并沒有直接參與到交易行為之中,只是將資金支付至平臺的“錢包”中,之后由平臺完成交易的支付環節,銀行的行為與平臺的行為相互銜接而又互相獨立,所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不具有將銀行的資金支付功能,通過自身橋接的屬性,將其解釋成為信用卡中的資金支付屬性,則明顯不當。
銀行最基本的業務就是存款和貸款,存款業務的本質是將儲戶暫時不使用的資金,通過轉讓使用權的方式,暫時儲存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從而在儲戶與銀行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行為,在存款行為中,儲戶將對資金的使用權暫時讓渡于銀行,令銀行可以使用儲戶的存款,進行對外貸款的業務。
也就是說,我們通過銀行貸款(包括信用卡透支)而取得的資金,實際來源于其他儲戶的存款。
但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不論是法律規定,還是注冊時簽訂的同意協議,除特殊授權以外,平臺均沒有權利挪用客戶存于平臺賬戶內的資金,而僅能夠以自身企業的固有資金向客戶進行借出。
本質上來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所謂透支功能,是平臺利用自己的資金,與客戶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這與銀行信用卡的信用貸款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差別。
所以說,不論在資金支付,還是信用貸款方面,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功能,都與銀行的功能截然不同,因而不能因為部分支付平臺兼具支付、透支功能,就誤認為其是銀行信用卡的延伸。
注:目前絕大多數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未取得銀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因此上述探討適用于多數情形,但對于已取得《金融許可證》的企業(如阿里巴巴集團已成立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5月27日取得《金融許可證》),則要具體討論。
現行很多觀點將焦點問題局限在手段和對象方面,探討第三方機構能否成為被騙的主體,手段上是否令第三方機構產生了錯誤認識等,其實都脫離了最本質的核心所在。
萬變不離其宗,刑法中罪名的不同,區分的根本標準就是侵犯法益的區別,只要循著這一根本出發,對于問題性質的認定也將漸漸清晰。
盜刷“螞蟻花唄”的行為,由于功能的實時性,令很多人認為,盜刷行為是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臺直接透支并劃出資金的行為,但實際上與通過綁定的銀行卡進行支付的方式相類似,盜刷“螞蟻花唄”的行為,也是由兩個行為相銜接而構成,即:授信放款行為和支付行為。
通過冒用他人身份而盜刷“螞蟻花唄”等第三方平臺的透支功能,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被害人賬戶中的“花唄”消費額度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平臺客戶的賬戶網購綜合情況,以及個人的信用情況而提供的網購額度。當平臺的客戶通過“花唄”向平臺發出透支的請求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客戶既往的信用情況為其批準資金的借貸,并將信用額度內的資金轉入客戶的平臺“錢包”內——該過程為平臺的授信放款行為。
在這個環節中,平臺和客戶之間形成借貸關系,資金已經存放于平臺的“錢包”中,所有權歸屬于客戶,此環節后,平臺的授信行為即宣告結束。
此后,不論犯罪行為人是通過盜刷二維碼,還是秘密轉賬的方式將“錢包”內的資金轉移,都只是單純的支付行為,與“花唄”的透支行為不再產生關系。
在授信放款的環節之中,雖然申請借款的行為人并非平臺客戶本人,但此時資金仍處于客戶的“錢包”之中,對于平臺和客戶而言都尚未發生資金轉移而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真正令犯罪行為發生而出現損害結果的,恰恰是后續的支付環節——即秘密竊取平臺客戶儲存于平臺“錢包”中的資金。
將盜刷“螞蟻花唄”的方式一一剝開,我們很明顯發現,看似整體的一個行為,其中包含著兩個銜接而又相互獨立,且法律性質截然不同的環節,同時再結合犯罪行為發生的針對環節,最終的結論也就呼之欲出了。
高萌,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業務一部副主任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共黨員,擁有近十年刑事法律從業經驗。
高萌律師,執業以來專業從事刑事辯護領域,精準致力于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和傳統暴力犯罪領域,多數為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力求在刑事犯罪領域做到最精、最優的執業理念,例如善林金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申彤大大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潤茂通寶集資詐騙案;濟寧市云帆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萬盛恒海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內蒙古羅某污染環境案等。曾多次在刑法理論中找到突破口。擅長在訴訟庭審過程中進攻并駁回控方的對當事人的不利證據,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擅長對當事人進行盤問,曾數次在盤問中找出對方證據的漏洞,力挽狂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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