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2020年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指出,疫情防控不只是醫藥衛生問題,而是全方位的工作,各項工作都要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支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讓基層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線。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少的,對不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本位主義嚴重的,對不敢擔當、作風漂浮、推諉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要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問責。對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懲處。
十七年前,我們國家也曾經歷過“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發布過《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的相關規定,本文將根據刑法及上述兩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涉及防控疫情過程中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務犯罪行為以及與之相應罪名進行基礎釋義。
根據我國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疫情防控過程中可能構成的職務犯罪主要有以下兩類:
第一,失職瀆職類犯罪,主要包括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二,貪污、挪用型犯罪,主要包括貪污罪、職務侵占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一部分 瀆職類犯罪
一、事例直擊
1、2020年1月29日,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二級巡視員王增田同志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嚴重失職失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天津市委批準,決定給予王增田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天津市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2、湖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相繼發布信息。至今已公開對省紅十字會、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發改委、統計局,黃岡市等多地多部門公開了4起問責,公開免職或處分廳級、處級干部10人的信息。
3、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黃岡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紅同志黃岡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職務,其免職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4、2020年2月3日,湖北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6起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風不實、履責不力等問題典型案例。其中:紅安縣華家河鎮黨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不實、作風不實、履職不力,該鎮1名腦癱患者在家人被隔離期間死亡。鎮黨委書記汪寶權和鎮長彭志鴻被免職,縣紀委監委對汪寶權、彭志鴻予以紀律、監察立案。
5、2020年2月3日,湖北省咸寧市對4名疫情防控不力的鄉鎮黨政主職免職處理:免去王波同志的咸寧高新區橫溝橋鎮黨委書記職務、免去方聲果同志的通山縣南林橋鎮黨委書記職務;提名免去劉志敏同志的咸安區汀泗橋鎮政府鎮長職務、提名免去吳雄文同志的通城縣雋水鎮政府鎮長職務。
6、2020年2月4日下午,武漢市紀委監委發布消息,嚴肅查處市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倉庫違規發放口罩問題:免去夏國華武漢市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并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對武漢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市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孟武康和武漢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黃志彤予以誡勉談話。
7、2020年2月4日,湖北十堰市紀委監委再次通報5起典型案例,嚴明疫情防控期間紀律。
二、刑法相關罪名
1.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十六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2月6日印發 法發〔2020〕7號)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2.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十五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2月6日印發 法發〔2020〕7號)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三、罪名解析
(一)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侵入,發生使人體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種疾病,可以通過不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傳播,造成人群中傳染病的發生或者流行。我國根據各種傳染病的傳染性強弱、傳播途徑難易、傳播速使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圍等因素將傳染病分為三類:甲類傳染病屬于傳染性強、傳播途徑容易實現、傳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這是國際檢疫傳染病,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乙類傳染病是與甲類傳染病比較,其傳染性、傳播途徑、速度、易感人群較次的一類。丙類傳染病是根據其可能發生和流行的范圍,通過確定疾病監測區和實驗室進行監測管理的傳染病。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公布。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從事傳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其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發現重大疫情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不立即報告;發現有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可能,應當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對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應當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而不作監督、檢查或者雖作監督、檢查卻不認真負責;發現有關單位與個人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應當責令其改進而不責令改進或者責令改進但不作檢查或不作認真的檢查;等等。
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傳染病通過一定的途徑播散給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個地區某種傳染病發病率顯著超過該病歷年的一般發病率水平。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雖然因其行為造成了傳染病傳播或流行,但不屬于情節嚴重,也不能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第1號)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主體
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罪名是專門針對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眾所周知,我國原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國務院層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18年機構改革時不再保留衛生部和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新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繼國家部委改革后,各地方衛健委在2018年陸續組建完畢,成為我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天津市衛健委王某即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第1號)第十六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前述黃岡紅十字會唐某即屬于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犯罪主體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為人對其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于過失,而是出于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于本罪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
1.概念區分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兩罪侵犯的客體相同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也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3.兩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1)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于濫用職權。
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第三,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第四,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2)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首先,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于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刑法和有關單行法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刑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
其次,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第三,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兩罪的主觀方面有明顯區別
(1)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于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于過失,而是出于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5.兩罪的立案標準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2次會議、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9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 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 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 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四、律師提示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廣大黨員干部正夜以繼日奮戰在防控疫情第一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避免出現過失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避免的途徑就是做到我國自2003年抗擊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救災重建以來,已逐步建立健全的比較完整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注意依法行使職權
目前我國關于突發事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龍頭性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關法規有《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各位階、各領域、各地方的專門法律規范和應急預案以及工作機制。這些法律和相關規定中均有防范為主、常備急需、先行處置、尊重程序、及時報告、專業處置、比例協調、嚴格問責等法治原則和法律制度,相關人員必須依法遵守。
(二)注意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20條第十二項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19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諸多政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這些均要求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權過程中做到公開透明,這也是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
(三)注意聯系群眾、依靠群眾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條規定:“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習近平總書記在重要會議中也強調要依靠人民群眾,各級政府部門及國家工作人員后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應當積極和嚴格地履行政府協調職責,依法組織發揮應急救援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的作用,依靠廣大民眾包括專家隊伍實現政民合作、共同治理,齊心協力堅決打勝這一場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人民戰爭。
(四)注意踐行服務指導原則
以人為本是踐行人民政府的初心、使命的原則要求。這就要求按照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提供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的行政服務,其要義之一就是對急需專業幫助的個人和組織及時給予專業和適當的行政指導,最大效用地動員社會主體力量、激發社會治理能力,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趙越律師,2006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有較為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執業十一年間將所學理論知識與實踐情況緊密結合,業務主要集中于走私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等業務領域,在日常工作中梳理案卷信息邏輯清楚,要點突出,表現形式得當,為后期有效辯護打下堅實基礎。趙越律師堅信,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進一步推進,國家的法治建設進程會進一步加快,我們的國家和民族一定會變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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