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前期“新冠肺炎”疫情不斷發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諸如延遲復工等重大防控舉措,民間各界也積極響應,取得了很好的防控效果,同時疫情也給各行各業帶來不同的影響和改變,基于建設工程人員高聚集、大物流的特殊性,在疫情存續期及結束后一段時期內,部分建設工程合同在履行中會遇到障礙,面臨復工談判、工程延期、費用索賠、解除合同甚至訴訟(仲裁)等糾紛。這就需要合同各方高度集中智慧,具備同理心,攜手共度難關,同時做好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在維護好合同各方關系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本文共分為上、中、下三篇,我們根據涉及“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的法律法規及法院判例,從12個方面梳理疫情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影響,供合同各方應對參考。
1、疫情對合同履行有何重大影響?
2、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條款?
3、不同條款下司法實踐結果有何不同?
4、合同各方有哪些共同法定義務?
5、約定責任、法定責任的優先性?
6、工期延誤的責任由誰承擔?
7、造成的費用增加如何分擔?
8、總承包方從哪幾個方面進行風險規避?
9、建筑企業進行索賠應遵守哪些程序性要求?
10、建筑工程合同如何解除?
11、如何主張訴訟(仲裁)時效的中止、延長、中斷?
12、疫情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有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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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對合同履行有何重大影響?
一是工期延誤。
工程所在地政府基于人民健康安全考慮要求推遲復工;工地的防護和隔離設施不能達到復工標準;工人擔心健康的原因暫不出工;全國普遍性采取的交通管控措施,造成設備和人員難以及時到位;采購合同的延期交貨,這些在客觀上造成無法準時復工。另外,部分總承包和分包方,由于不知道復工后停工損失及成本增加如何處理,復工的積極性不高。
二是總承包方及分包方人工費、措施費、材料價格、采購設備等成本上漲。
目前人員流動緩慢,生活成本增加,人工工資上漲,防疫的原因造成效率大大降低,總承包方及分包方支出的人工費用和各項措施費用增加明顯。同時由總承包方及分包方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價格的上漲也將導致成本的增加。
三是發包方成本全面增加、工程投入生產日期延后。
生產、交通管控措施影響到供應商的供貨能力,造成供貨價格的上漲;即使已經簽訂的供貨合同,因發生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發包方仍然面臨供貨方解除合同或增加費用的訴求;總承包方可能會因不可抗力提起相關工程索賠,綜合來講,發包方的工程成本面臨全面增加的壓力。
同時發包方因工程延期投入使用,導致原定生產計劃不能實現,進而影響產品產量和利潤。
四是造成各種合同違約、變更、訴訟的增加。
工期的延長和承包費用的增加會導致合同相關方的利益沖突,從而產生各種合同變更的需求,并有可能連環違約,最終部分企業可能走上訴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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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作為前提條件,因此應用范圍更為廣泛。
首先分析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住建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也將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等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認定為不可抗力。
在最高院作出的(2007)民一終字第52號判決中“本院認為”部分“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1、非典影響。雙方合同約定的工期為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25日,此期間正值非典期,為眾所周知的事實,屬不可抗力,雙方均無過錯,工期應當順延……”、(2011)民申字第199號判決中“本院認為”部分“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響外,雙方均有責任……”等多項判決中均作出了將“非典”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的陳述,據此可明確最高院認為“非典”疫情應構成不可抗力事件。而本次與“非典”疫情極為相似的肺炎疫情,已經形成了全國范圍內的交通、生產、生活的嚴重阻礙。目前疫情造成的確診及死亡數量已經遠遠超過非典,影響的面積和時間也超過非典時期,國家權力機關后續出臺認定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的相關文件可能性極大。即使不出臺相關文件,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民法通則》和司法判例,法院判決支持不可抗力的可能性也是很大。
其次分析什么條件下構成“情勢變更”: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據此情勢變更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綜上所述,雖然新冠肺炎疫情按常規理解應屬“不可抗力”,在具體案例中多數應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在某些合同中也有可能適用“情勢變更”條款。一般來說疫情等突發重大事件只有在達到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障礙即不能履行或視為不能履行的程度,受影響的一方才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因此,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除相關法律規定還需根據其對工程項目的實質性影響程度進行判定,如由于工程所在地遭受嚴重疫情而直接導致全面停工并達到法定停工期限,可認為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而如果只是因為疫情間接導致工程成本有所增加,尚未達到阻礙開工建設程度的,則較難主張構成不可抗力,可根據合同具體約定適用情勢變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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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條款下司法實踐結果有何不同?
一是導致合同是否履行的結果不同:
不可抗力一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因此需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是變更、解除合同的當然性不同:
合同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證據,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義務,不繼續履行合同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可以當然的解除合同。而因情勢變更而引起的風險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條款,需繼續履行合同,另外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三是變更、解除是否免責不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而情勢變更有所不同,如果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而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是以自己方面遭受情勢變更為理由而提出主張的,并且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帶來損害,應當向對方作出適當補償。但如果是以對方發生情勢變更而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為理由提出主張的,且因情勢變更未給對方造成損害,則無須作出賠償。
四是法院審判結果預測不同:
不可抗力規定很明確,依據法條和合同條款約定判決,判決結果相對可預測性強。
法官適用情勢變更處理合同糾紛時一般分兩個步驟,首先是履行前提下的適當變更,考慮其因情勢變更所可能發生的不公平的結果,如增減給付、延期分期給付、同種給付變更或拒絕先為給付等,據此變更合同,這是法官處理此類糾紛的主要方式。其次如果變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結果的,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才允許其發生拒絕給付、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因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不是很清晰,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很大,當事人相對難以掌握案件的具體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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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各方有哪些共同法定義務?
一是通知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應及時以書面函件的方式通過郵寄、郵件、傳真等方式告知合同相對方。
二是固定構成不可抗力證明及索賠的證據。
在主張不可抗力下工程延期、工程費用增加免責或索賠時,企業除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不可抗力情形或在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及時行使解除權外,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三是注意減損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在因肺炎疫情導致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合同雙方均負有積極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發生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約定:“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楊秀發,行通律師事務所黨總支書記、律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民商團隊負責人,執業20余年來,代理民商事案件累計千余起,主要從事公司治理、企業經營、人事管理、公司股權轉讓及建設工程等方面的法律事務,服務領域涵蓋貿易、房地產、數據外包服務、連鎖餐飲、倉儲物流等,并為多家大中型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同時楊秀發主任也是多家政府機關的法律顧問,在為顧問單位服務中他堅持以“事前預防、事中服務、事后補救”為原則,倡導企業互利共贏,協同發展。
劉戰勝,職業經理人、高級工程師、一級建造師,2019年加盟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曾在中國核工業集團、通威集團、中美合資UPC集團等旗下公司,擔任執行董事、法人代表、總經理、法務總監、副總,深耕能源投資、公司治理和工程建設20年,創建并運營多個實體能源投資公司,同時負責全國多個公司的法律風控和經營管理,任主要負責人完成自主投資和收購并購的項目幾十個,累計投資額50億元,完成工程建設項目近百個,組織招投標、商務談判、合同執行、結算審計、資產評估、商務糾紛處置上千次。 擅長公司顧問、法律顧問、股權設計、投資并購、工程建設、法務風控、合同商務、法律盡調、審計評估等非訴和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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