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威脅著每個人的生命健康,疫情面前沒有人能置之度外。在我們正舉全國之力共同戰(zhàn)“疫”期間,有些民眾出于種種原因,對抗各種防疫檢查,更有甚者明知自己是“疑似冠狀病毒攜帶者”后仍拒不執(zhí)行當?shù)胤酪咧笓]部關于“報備、隔離”的要求,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這些行為已經觸及法律紅線,必須要進行法律規(guī)制。本文擬結合疫情防控期間發(fā)生的典型案例,就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規(guī)定,惡意拒絕申報感染信息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析,以期對廣大民眾提供行為指引,做好法律風險防控。
相關案例介紹
(一)案例一:茍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2月1日西寧晚報報道,湟中縣李家山鎮(zhèn)漢水溝村村民茍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后,拒不執(zhí)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于“重點地區(qū)人員需向社區(qū)(村)登記備案,并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fā)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茍某還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并密切接觸人群。茍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目前,茍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相關措施,并隔離收治。
(二)案例二:刻意隱瞞真實行程并參加聚會案
2012年2月2日,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zhèn)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該男子武漢返鄉(xiāng)卻謊稱菲律賓回來。期間該男子參加宴席,共計3000余人參加。英林鎮(zhèn)要求其周邊桌就餐人員居家醫(yī)學觀察14天,派專人檢測體溫。其他一般接觸者居家醫(yī)學觀察14天,派專人電話隨訪。此外,該男子還參加東石鎮(zhèn)婚宴,近千人也被要求居家醫(yī)學觀察。除該男子外,有7人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法律依據(jù)及處罰標準
當前,我國對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惡意拒絕申報感染信息并致他人感染疾病的行為,構建了比較嚴密的法律體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wèi)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
(二)相關司法解釋及法律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fā)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fā)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ji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
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其中規(guī)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相關案例的法律分析
(一)涉及傳染病防治的罪名解析
根據(jù)上文相關法律規(guī)定,目前我國關于“傳染病防治”刑事法律規(guī)定主要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三個罪名。
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所謂“危險方法”,是指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shù)姆椒ǎ皇欠褐溉魏尉哂形:舶踩再|的方法。根據(jù)《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8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或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ji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規(guī)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刑法理論通說認為該罪的主觀責任形式是過失,但筆者認為將本罪確定為過失犯罪,缺乏法律根據(jù),故堅持本罪屬于故意犯罪。但宜將“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視為本罪的客觀超過要素,既不需要行為人明知該結果的發(fā)生(但要求有認識的可能性),也不需要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其發(fā)生。《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已明確將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由此引起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以該罪進行定罪量刑。
我們從這三個罪名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均涉及傳染病防治。《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根據(jù)對危及公共安全程度的不同,以人員為分類標準,明確規(guī)定了“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規(guī)定構成以危險發(fā)放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兩種情形”。其中,對“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和病原攜帶者”,只要其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擅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視為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除要求其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外,還要求必須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筆者認為,這里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應當做限縮性解釋,主要包含兩類人員,一類是已經被醫(yī)院等其他防控部門認定為“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并接受隔離檢查的人員”;一類是接觸過新型冠狀病毒高危人員并出現(xiàn)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癥狀的人員,并不泛指任何有過從高危傳染地區(qū)滯留史或接觸過新型冠狀病毒高危人群的人員。
當然,如果行為人既不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病原攜帶者,也不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只是因為沒有遵守相關防控措施,從而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考慮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jù)“想象競合犯”處理原則,從一重論處。
(二)案例一中茍某行為的法律定性
在案例一中,我們從警方通報的茍某各種行為的信息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應當認定茍某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第一,茍某系武漢返寧人員,根據(jù)新聞報道全國被感染新新冠狀病毒的人員絕大部分均有武漢滯留史或與武漢人員有接觸史。茍某常年在武漢務工,具有大概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性(后證實被確診)。第二,茍某已經出現(xiàn)發(fā)熱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疑似癥狀,但是其刻意隱瞞事實。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茍某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
其次,茍某的主觀責任因素中至少存在有以“放任”的心態(tài)實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蓋然性。第一,茍某對“自己系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攜帶者且知曉其嚴重危害性”是明知的。茍某作為武漢返寧人員理應知曉新冠病毒的危害性,且當下正是全國人民抗疫的緊要關頭,湖北武漢作為疫區(qū),相關人員出城就應當主動申報,自我隔離。但茍某非但不進行自我隔離,反而刻意隱瞞自己的實際行程。在自身出現(xiàn)發(fā)熱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癥狀時,仍舊故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這足以說明其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存在一定攜帶病原體,并傳染他人的可能性。第二,在此種情況下,茍某仍然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將自己變成一個流動的“病原體炸彈”,這說明其在主觀責任因素上至少有放任周圍多數(shù)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心態(tài)。
再次,茍某的行為在客觀上確有拒不接受相關隔離措施,私自進出公共場所的行為,但是否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還有待相關證據(jù)的進一步證實。第一,茍某作為武漢返寧人員拒不執(zhí)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于“重點地區(qū)人員需向社區(qū)(村)登記備案,并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第二,根據(jù)警方通報內容,目前我們無法得知茍某的行為是否造成新型冠狀病毒病毒的傳播。
因此,根據(jù)《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的規(guī)定還無法得出茍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結論。如果警方事后查證確有因茍某的行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那么茍某無疑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事后查證沒有人員因茍某的上述行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可以考慮其有引起傳播的嚴重危險,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疫情防控”期間,其他傳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行為定性
當然,在“疫情防控”期間也有些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并沒有故意隱瞞自己的病情癥狀、逃避防疫、隔離等防控措施,但卻刻意隱瞞自己的實際行程而出入公共場所,從而造成多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例如,案例二中,某市通報的一名武漢返鄉(xiāng)男子,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行程而參加聚會,并致使多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從主體上看,這類人員其本身不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也不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從其客觀行為表現(xiàn)來看,這類人員并沒有像茍某一樣在出現(xiàn)發(fā)熱咳嗽等癥狀時仍舊故意隱瞞疑似病癥而主動接觸他人。
因此,即使這類人員因拒不履行相關防控措施造成他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也不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確實存在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風險。
結 語
“疫情防控”是一場特殊的戰(zhàn)斗,個人與家庭、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息息相關、休戚與共,每個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參與這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爭”。我們要汲取上述案例的深刻教訓,引以為戒,警鐘長鳴,堅決打贏這場“防疫阻擊戰(zhàn)”。
崔懷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刑法學碩士。曾長期在公安機關一線執(zhí)法、審核部門工作,具有豐富的偵查辦案經驗,現(xiàn)就職于行通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業(yè)務一部。自加入行通律所以來,認真研習刑事辯護業(yè)務知識,講求“專業(yè)服人、誠信待人”,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以及傳統(tǒng)犯罪辯護業(yè)務的學習中收獲頗多。
崔懷坤刑法理論造詣較深,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分析應變能力、爭議解決能力,理論基礎扎實,文字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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