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型冠狀病毒在全國范圍內肆虐,甚至波及世界其他國家。面對這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我們正舉全國之力共克時艱。但與此同時,有些民眾出于種種原因,肆意違反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防疫、防控規定,對抗各種防疫檢查,更有甚者明知自己是“疑似冠狀病毒攜帶者”后拒不執行當地防疫指揮部關于“報備、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自己已有的發熱咳嗽等癥狀,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這些行為已經遠遠超出道德的評價范圍,必須要進行法律規制。本文擬結合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幾起典型案例,就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惡意拒絕申報感染信息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析,以期對廣大民眾提供行為指引,做好法律風險防控。
相關案例介紹
近期,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公安機關陸續查處了多起有關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惡意拒絕申報感染信息并致他人感染的案件。現筆者就其中兩起典型案例做一簡要介紹。
(一)案例一:黃某某拒不執行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案
2020年1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銅鼓縣疑似病例的親屬黃某明、黃某良拒不執行自我隔離規定,在隔離區外四處走動,黃某良還將設置的警戒線扯斷。后宜春市銅鼓縣公安局對黃某明、黃某良分別作出警告、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處罰。
(二)案例二:史某某拒不執行防控措施并沖撞執勤人員案
2020年1月31日14時許,甘肅省慶城縣蔡家廟鄉農民史某某駕車途徑蔡家廟鄉趙家坡疫情防控檢測點時,無視現場執勤民警停車警示,拒絕接受體溫檢測,強行沖卡,執勤民警駕車將其截停后,史某某仍不配合,并對現場執勤民警進行辱罵、踢踹。史某某被強制傳喚至公安機關后,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及處罰標準
當前,我國對拒不執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行為,從一般行政違法到刑事犯罪建構了比較嚴密的法律體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三)相關司法解釋及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其中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相關案例的法律分析
(一)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采取的強制隔離、防控檢驗、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定性
案例一中,黃某明、黃某良作為疑似病例患者拒不執行自我隔離的相關規定,在隔離區外四處走動,黃某良還將設置的警戒線扯斷。這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因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進行處罰。
在這里,有讀者可能會提出疑問,“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算是緊急狀態嗎?筆者認為,應當對該法條中的“緊急狀態”作一般解釋。從立法目的來看,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各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得到有效執行,避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況發生。而各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也不僅僅針對國家層面的“緊急狀態”作出。各級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職能,管理社會事務過程中,對于本轄區內發生公共衛生災難、生態環境災難、事故災難、經濟危機、社會公共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時,也有權發布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便迅速處置緊急情況。因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緊急狀態”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理解為僅適用于國家層面的“緊急狀態”。
眾所周知,在2020年1月21日,國家衛健委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此后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防控部門陸續出臺各種有關“預防、控制冠狀病毒傳播”的規范性文件和緊急措施。截止到2020年2月5日,全國已累計確診2.8萬余人,疑似病例2.7萬余人,已有564人被病毒奪取寶貴的生命。因此,我們認為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出臺的有關防疫、檢疫、強制隔離、留驗、就地檢驗、隔離治療、封鎖疫區、封閉醫院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得到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也應當得到轄區內公民或轄區外進入轄區的全體公民的嚴格遵守。因此,黃某明、黃某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應予處罰。當然,根據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的規定,黃某明、黃某良作為新型冠狀病毒疑似患者的親屬因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會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此外,在“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未按相關規定佩戴口罩出入商場、車站、港口、碼頭以及公交車等公共場所的,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被給予行政處罰。例如,在2020年2月5日,天津一男子靳某某未佩戴口罩欲進入河北區幸福道某農貿市場。當市場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時,該男子拒不配合,并將兩名工作人員推倒在地。公安河北分局接報警后,趕到現場將靳某某當場抓獲。目前,靳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二)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防控措施并阻礙相關防疫工作者依法履行防疫任務的行為定性
案例二中,史某某駕車途徑蔡家廟鄉趙家坡疫情防控檢測點時,無視現場執勤民警停車警示,拒絕接受體溫檢測,強行沖卡。執勤民警駕車將其截停后,史某某仍不配合,并對現場執勤民警進行辱罵踢踹的行為屬于拒不執行相關防控措施,并使用暴力方式攻擊依法執行防控工作的人民警察,系妨害公務,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當然,如果在本案中史某某只是無視現場執勤民警停車警示,拒絕接受體溫檢測,強行沖卡,辱罵民警,而沒有對現場執勤民警進行踢踹的,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進行處罰;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從重處罰。
此外,如果史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也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
結 語
從道德層面看,不危害他人安全、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添堵添亂,是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的公共道德,在“疫情防控”非常時期更是如此。從法理層面講,疫情面前,如實報告、配合隔離、嚴格遵守各項規范措施,屬于法定義務,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
上述案例中的種種行為不只突破了道德底線,更觸及了法律紅線,破壞了“戰疫”大局。希望我們讀者深刻汲取上述案例的教訓,引以為戒,警鐘長鳴,共克時艱,共同應對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疫”!
崔懷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刑法學碩士。曾長期在公安機關一線執法、審核部門工作,具有豐富的偵查辦案經驗,現就職于行通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業務一部。自加入行通律所以來,認真研習刑事辯護業務知識,講求“專業服人、誠信待人”,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以及傳統犯罪辯護業務的學習中收獲頗多。
崔懷坤刑法理論造詣較深,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分析應變能力、爭議解決能力,理論基礎扎實,文字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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