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上下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了一些系列通知、文件,社會各界也眾志成城,積極投入到這場“新型肺炎”防治攻堅戰中。
關于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的相關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合規用工的普遍關注?,F就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可能遇到的勞動關系實操難題,結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詳細匯總與解讀,以期幫助企業平穩度過疫情時期,降低產生勞動爭議的風險,實現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和共贏。
1、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勞動關系問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規定,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那么,1月31日至2月2日為休息日,如果勞動者正常上班而用人單位未能安排調休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費。
3、自2月3日至不能復工的停工期間,企業如何支付員工工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的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第四條的規定以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津高法〔2019〕296號)第9條的規定,可以分三種情況: (1)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一般為一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如果企業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那么,因為企業經營困難,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降低工資,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2050元。 (3)如果企業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不能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
4、企業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不能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應當如何發放生活費? 天津市早于2003年12月22日即頒發了《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但關于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規定中,并未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支付生活費標準進行明確。 本次疫情爆發后,為貫徹人社部通知要求,天津市人社局于1月25日頒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中對該問題亦未予以明確。但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天津市人社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津高法〔2019〕296號)第9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的工資問題符合《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待崗工資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按協商協議執行。 也就是說待崗期間的工資可以協商一致執行,我們調研了天津部分典型案例,以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符合公平合理、利益平衡的法治原則,建議不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關于調整社會救助范圍和標準的通知》(津民發〔2019〕14號)第一條規定,天津市當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980元。
5、企業已通知復工日期,但勞動者被政府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中也明確規定,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應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6、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后,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是否支付工資?如何支付工資? 員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的,應當按照病假處理,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的規定,支付的工資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的80%,未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加班調休等;無醫療診斷證明,可以申請事假。事假期間企業可不支付工資,但企業可以基于員工人性化的關懷,自主決定給予一定的帶薪事假。
7、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但是疫情期間,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不屬于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由于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歸咎于單位,應當不屬于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補發工資。
8、普通員工在工作期間被傳染上新型冠狀病毒,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工傷包括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和職業病,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于乙類傳染病,不在職業病目錄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 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的規定。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認定為工傷符合兩個條件:1、承擔預防和救護工作職責;2、在預防和救護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普通員工上班期間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滿足上述條件,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9、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員工因自行隔離、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復工的,企業可怎么處理? 員工因自行隔離、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在政府要求的延遲復工期結束后仍無法按時返回復工的,在員工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或提供相關證明后,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對員工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經與員工溝通,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取帶薪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也可根據該員工崗位性質予以考慮是否可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并視為員工正常出勤而予以發放勞動報酬。若員工未復工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且崗位不具備在家辦公的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一致,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支付生活費。
10、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或停工停業的,應如何應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還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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