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這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有的人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無畏逆行”,但也有的人為了一己之私不惜借此天災進行犯罪行為。當前,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展開,在此過程中刑事規制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和必要的保障。其中與我們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最為相關的當屬利用疫情實施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的犯罪。
十七年前,我們國家也曾經歷過“非典”疫情,我們結合國家之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經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的相關規定,將主要涉及防控疫情過程中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類犯罪犯罪行為以及與之相應罪名分為“醫”“食”“助”“行”四篇,依次分析總結。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