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刑事 走私廢物罪 不起訴
基本案情
張某任職于某進出口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在日常工作中也參與了部分該公司進口貨物的報關及付款事宜。后該公司于2017年11月左右涉案,涉嫌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鋅灰,涉嫌走私廢物罪,張某也于當月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
張某委托行通律師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經閱卷發現,起訴意見書指控該公司涉案數額特別巨大,達4萬余噸,但是該批貨物分三種情況:第一,絕大部分貨物在進口后已經被賣到國內其它貨主手里;第二,約3000噸貨物還在海關監管場所被扣押并已經進行鑒定;第三,約1700噸貨物在等待報關。
相關條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理分析
走私廢物罪的辯護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對象與性質的認定:
重點審查被走私的廢物是否符合國家關于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的管理規定。需要從鑒定機構的資質、取樣合法性、抽樣方法科學性、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護。
二、數量的判斷:
走私廢物罪的定罪量刑依據主要是廢物的數量。對于已查扣廢物數量的認定,應有稱重記錄等證據。對于通過部分查扣廢物數量并結合發貨記錄、提單等間接證據推測未查扣廢物數量的案件,應提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推測邏輯下未查獲實物部分數量存疑的證據和事實。
三、主觀故意的認定:
走私廢物罪要求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卻逃避海關監管,將其偷運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騙,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誤認為是普通貨物、物品偷運入境的,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四、證據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對偵查機關沒有查獲涉案廢物的數量認定提出異議,特別是在沒有當場查獲廢物的情況下,證據方面存在矛盾性。
案件結果
經過將近一年(取保候審期間一年)的審查起訴期間后,檢察官在2019年春節馬上就要到來的時候,給當事人做出了不起訴決定,并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律師思路
經辯護人詳細梳理案卷發現一個細節,如此巨大數額的涉案數額并非全部與當事人有關聯,因為根據書證顯示的信息可以發現,當事人用于聯系外商的郵箱并不只是個人自用,而是公司其他人員一起公用,聯系報關行及對外付款事宜也是如此,更為關鍵的是,當事人在起訴意見書指控的涉案期間內曾休產假,休完產假后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只涉及去稅務機關報稅等簡單工作,再與進口工作無明顯關聯。
同時根據走私廢物犯罪的相關司法實踐,只有經檢驗鑒定為固體廢物的某單貨物才能被認定為走私廢物罪,其它已經銷售的貨物并不能證明在當時的檢驗行為有問題,因此不能直接將已經銷售的貨物直接確定為本案的涉案數額。
根據對前述事實的梳理,辯護人提出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這一法律規定。帶著這一觀點,辯護人和承辦檢察官進行了深入溝通,并且提交了當事人本人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其確實休產假,并且在休產假后確實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承辦檢察官對此比較重視,在被羈押同案到了審查起訴期限后將其同案先行訴走,進行了拆案,給予當事人更長時間的審查起訴期間及核實證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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