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刑事 金融憑證詐騙罪 撤回起訴
基本案情
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找到陳某以支付陳某5萬元手續費及3萬元好處費方式從陳某處取得一張偽造的面額3000萬元的建設銀行國債券。后王某伙同方某明知是偽造的3000萬元國債券的情況下,以工程墊資需要借款為由于2017年10月某日下午到被害人處,以該偽造的國債券質押借款3000萬元,后被被害人發現借款未遂,案發。 后經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監察機關審查起訴。
相關條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法理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辯護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辯護律師可以強調被告人并沒有意圖非法占有金融憑證所代表的財產。這一點在辯護中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關系到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其行為可能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二、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可以指出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取得的證據存在瑕疵或錯誤,從而質疑證據的真實性。此外,如果被告人確實使用了金融憑證,但堅信這些憑證是真實的,辯護律師可以主張被告人沒有犯罪故意。
三、從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辯護:
辯護律師可以詳細分析被告人使用資金的方式,證明資金被用于合法的商業活動,而非一開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從地位及數額進行分析:
辯護律師可以考察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以及所涉及的金融憑證的數額大小。如果被告人只是犯罪集團中的一個小角色,或者所涉及的金額較小,這可能會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判定。
案件結果
某檢察院做出決定,準予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解除取保候審。
律師思路
一、嫌疑人王某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而不論嫌疑人吳長松涉嫌的是詐騙罪還是金融憑證詐騙罪,由于兩罪名系法條競合關系,后者是前者的特別法,由此,如果認定嫌疑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必然要求其符合詐騙罪之構成要件要求。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要求嫌疑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然而,嫌疑人王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和動機,并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要件要求 。
二、根據證據材料,從主觀供述及客觀情況推斷,嫌疑人王某均不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嫌疑人王某采用虛假方法之目的實質是為了順利借款,而非騙款私占,本案的案件實質是民事借款法律關系,而非刑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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