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趙鈺律師
【關鍵詞】 強奸罪;無罪辯護;
【案情簡介】
甲某與乙某曾經是戀愛關系,在二人分手后的某天,甲某找到女方,雙方在處理感情糾紛過程中,甲某對乙某進行了毆打并多次欲與其發生性關系,但均遭到女方拒絕。經反復糾纏,甲某最終與乙某(乙某此時正處于生理期)發生性關系。甲某走后乙某報甲某強奸遂案發。
【承辦過程】
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屬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委托趙鈺律師擔任甲某的一審辯護人。辯護人通過會見甲某查找相關判例,認為甲某強奸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甲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遂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甲某在未賠償被害人的情況下取保候審。
后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了甲某無罪的書面法律意見,緊緊圍繞著本案證據存在明顯的缺陷、并多次與公訴人交流與溝通,以爭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裁判結果】
最終檢察院對辯護人提的無罪法律意見全部予以采納,在未賠償被害人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決定不起訴處理,甲某獲得實際意義的無罪!
【辦案心得】
在部分強奸案件中,男女雙方感情屬于“時分時和”的情況,男方因為感情問題毆打的行為當然是違背道德甚至是違法的,但在本案中認定暴力因素與強奸罪關系時,不能直接根據被害人陳述簡單認定暴力與發生性行為當然具有因果關系,也應當充分考慮兩人的感情歷程。對于熟人之間發生的強奸行為,尤其是男女雙方曾經是戀人或者不正常男女關系的強奸行為,應當結合男女雙方的感情歷程進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證據便認定強奸犯罪。當然本案有此結果,也很感謝檢察官的勇于擔當,秉公辦理!
主要法律意見:
一、客觀行為分析:
1.在案證據不能證實甲某“暴力”行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甲某確實存在“暴力”行為,但其“暴力”行為的目的并非是強奸被害人,其暴力行為也并非是其和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手段。
2.關于暴力行為發生時間、是否表示拒絕性行為以及被害人脫去內褲的方式部分細節根據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來看存在沖突,孤證并不足以認定相關事實。
二、“違背婦女意志”分析
1.在案證據顯示,雙方發生性關系前,甲某存在“試探性求交”的行為,乙某未做出明確拒絕的意思表示,且乙某前后陳述不一致,疑點頗多。
2.雙方發生性關系過程中,根據被害人陳述,乙某并沒有呼喊或者反抗,甚至自己脫掉了短褲、內褲,僅依靠被害人“內心獨白”,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甲某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這一事實。
3.在發生性關系前,乙某在可以向外呼救的情況下,而未采取其他方式進行求助,發生性關系后,也并沒有第一時間報警,從案發經過分析,不排除被害人出于其他原因才報案的可能性。
4.從案發前二人的感情歷程來判斷本案是否屬于強奸
綜上所述,本案既不能證明甲某客觀上實施了強奸行為,也不能證明甲某主觀上有強奸的犯罪意圖;據以定案的關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貴院對甲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提出上述法律意見,供貴院在審查起訴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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