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趙鈺律師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情簡介】
某公司某地分公司自成立以來,通過口口相傳、發放宣傳冊等形式對外公開宣傳,以購買理財產品的名義,于20XX年至20XX年期間向社會群眾募集資金,承諾高額年息,到期兌付本金。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某自20XX年年初擔任營業部經理,期間吸收資金2000余萬元,非法獲利逾60余萬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承辦過程】
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機關偵辦期間家屬退賠了將近60余萬元后甲某被取保候審。在本案審查起訴期間,甲某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委托趙鈺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辯護人通過會見甲某查找相關判例,認為辦案機關指控甲某的涉案金額并不準確,遂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但檢察官并未采納,并出具了建議判處甲某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議。
在法院審理期間,辯護人堅持之前的辯護觀點,緊緊圍繞著本案指控的數額證據存在明顯缺陷,參加本案庭審并多次與承辦交流與溝通。以爭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裁判結果】
最終歷經三次庭審,法院對辯護人提的辯護意見全部予以采納,對甲某判處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刑罰;同時對于甲某多退賠的45萬余元予以返還,這一刻甲某喜極而泣。
【辦案心得】
在某市影響重大,投資人反映強烈的非吸案件,在其他區類似職位人員已經被逮捕的前提下,在經歷三次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之后,量刑建議為五年的被告人,經過三次開庭的律師辯護,涉案金額同起訴書相比減少1188萬,律師的建議全部被采納,最終被判處緩刑;更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多退賠的40余萬元法院判決返還,當事人不僅打贏了官司,更減少了損失。得此結果并不容易,感謝法官的公正判決。
附主要辯護觀點:
辯護人不認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某吸收金額為2024萬余元理由如下:
一、同案犯A所吸收的金額不應計入甲某名下:
第一,A某是否轉入到甲某名下,什么時間轉入的,該轉入是否得到總公司的批復,在案證據并不充分。
第二,從在案證據顯示,甲某因業績不達標被降為業務員。即使A某轉入到該部分,其業績也不應算在甲某名下。
第三,從甲某的工資流水可以體現出其降為業務員;甲某本人也沒有拿A某及其下屬業務員的業績提成。
二、對于被告人甲某的涉案數額不可根據一份來源不清的證據得出不負責任的結論,該份證據提供人無法說清證據來源,證據上面沒有公司的蓋章,沒有公司其他的領導的辨認和確認,無法確定該證據的合法性。
三、對于在案新補充的一些投資人的報案記錄,在負責該客戶的業務員未到案未做筆錄的前提下,在未確定該筆投資是否屬于掛單,在未確定業務員是否屬于該部門,在未確定該業務員是否在甲某擔任營業部經理時工作時,便直接根據投資人的陳述便來予以直接認定該業績屬于該部門,屬于甲某的犯罪數額明顯是不準確的。
四、辯護人發現有很多投資人是最近新報案的,在公安機關已經通過多種平臺發布通知,在法院已經庭審兩次的情況下,還陸續存在新的報案這個是不能理解的。
五、被告人甲某為了爭取一個好態度,在案件偵查期間主動退賠五六十萬,其不僅退賠了非法所得甚至包括了其合法收入,請求法院核查清楚對其合法收入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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