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楊洋律師
【關鍵詞】 玩忽職守罪、保留公職、免予刑事處罰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朱某某系某水務局具有監管、巡查河堤的工作人員,因其監管不利且未能有效制止違法人員的行為,導致某河堤被盜挖4.5萬立方米,價值36萬余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本案中,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玩忽職守事實成立且無其他量刑情節的話,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爭議焦點】
1、玩忽職守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具體價值應當如何確定?
2、造成玩忽職守的原因是工作失誤還是放任?
【主要辯護意見】
一、價格鑒定結論書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一)從鑒定結論書的實質要件來看,鑒定結論書引用的丟失土方量的標的以及單價錯誤。
1、辯護人認為鑒定結論書認定土方量每立方米單價8元價格過高。
2、辯護人認為鑒定書引用的土方量標的45830立方米過高,應以第二次價格鑒定的土方量為準。
(二)從鑒定結論書的形式要件來看,鑒定結論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其一、采用市場法進行認定,在鑒定書上并無選擇3個或者3個以上與價格認定標的相同的參照物。鑒定方法不符合專業規范要求。
其二、該鑒定結論,并沒有附上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明以及鑒定人的資質證明。
二、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事實輕微,請合議庭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規定玩忽職守罪的起刑點為造成經濟損失30萬,結合本案來看,本案實際造成為36萬余元,略高出起刑點,由此可見,朱某某玩忽職守的行為輕微,故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對本案朱某某的行為,酌情從寬處理。
三、被告人朱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朱某某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應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因工作失誤,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丟失,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雖觸犯了法律,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但畢竟懲罰并非目的,適用刑罰是為了改造犯罪。故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從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出發,對被告人朱某某從輕處罰,以達刑罰之感化、教育功效。
【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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