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楊洋律師
【關鍵詞】 開設賭場罪、撤案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賈某在游戲廳內參與開設賭場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開設賭場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如公安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賈某開設賭場罪成立的話,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賈某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爭議焦點】
根據現有證據能否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主要辯護意見】
1、本案證據有可能尚未達到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應當對賈某做出不予批捕決定。
2、本案當中,涉案機器是否能夠評價為“賭博機”是開設賭場罪定罪的重要證據。
3、賈某在游戲廳內工作并無游戲廳利潤分成或領取了高額的固定工資,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治安管理對其行政處罰。
4、本案賈某即使構成犯罪,其已過追訴時效,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裁判結果】
犯罪嫌疑人賈某涉嫌開設賭場罪因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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