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楊洋律師
【關鍵詞】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949022元降至946646元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于某購買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通過微博向微博粉絲銷售,涉案金達1949022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如果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數額成立的話,被告人于某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爭議焦點】
本案涉案金額如何認定。
【主要辯護意見】
一、關于本案事實部分,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當中被告人于某的銷售金額不應認定1949022元。
1、本案中涉及到本案銷售數額的電子數據共有三份,但該三份電子數據并未做到相互吻合,上述三份電子數據顯示的數字并不相同。
2、從本案的報案人的報案材料來看,部分報案人的購買眼鏡的數據,均未為在流水表或者交易記錄表中有顯示,故上述電子數據真實性存疑,不應根據相應的電子數據中的全部內容作為全部定罪證據。
3、流水電子數據中存在大量NULL無效訂單的情況,如以流水表作為定案證據,于法無據。
4、交易記錄表、賬戶明細表中同樣存在大量的未交易成功的訂單,在計算銷售數額時,應予以扣除。
二、關于本案的量刑,本案被告人于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
1、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酌情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于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3、被告人于某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應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4、本案于某的主觀故意并非直接故意,應認定間接故意,應對其酌情從寬處罰。
5、在案發后,于某家屬積極履行了部分被害人的退款程序,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效的降低了社會危害性,應對其從寬處罰。
6、被告人成為學在案發之前還經營者其他企業,為國家經濟繁榮做出相應的貢獻,且被告人于某主動配合調查、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寬處罰。
7、于某父母年邁、是家中獨生子女,且于某系家中的經濟支柱,懇請法院從人文廣懷的角度對其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于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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