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張圓圓律師
【關鍵詞】 詐騙罪、撤回起訴
【案件經過】
XX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劉XX犯詐騙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9日,公訴機關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合議庭同意。公訴機關于2019年1月29日提請恢復法庭審理。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要求對被告人李XX、劉XX撤回起訴。
【主要辯護意見】
在審判階段,辯護人提出《起訴書》認定李XX構成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主要理由為李XX缺乏通過辦理社保騙取被害人錢款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并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并且沒有獲利。所以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裁判結果】
判決準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被告人李XX不涉嫌詐騙罪結案。
【律師點評】
該案的是一個因辦理社保實施詐騙的案件,通過辯護人與被告人多次溝通,認為其主觀上并不具備通過幫助他人辦理社保騙取錢款的主主觀故意,后該案移送法院后,辯護人通過與法院多次溝通,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李XX具備詐騙罪的主觀故意,遂核準公訴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后公訴機關自行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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