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魏彬偉律師
【關鍵詞】 詐騙罪、150萬、不起訴
【案件經過】
1、詐騙裝修款135萬余元
天津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經營多年的民營企業,L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為他人裝修別墅過程中,該公司多次索要裝修工程款共計135萬元,且在裝修未完成的情況下停止施工。據物價部門鑒定,該公司投入使用的裝修材料價值8萬余元。
2、詐騙限價房資格款15萬余元
公安機關認定,L某以幫助他人購買經濟適用房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錢款共計15萬余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罰》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如果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成立,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涉嫌詐騙的數額為150萬余元,已經超過數額特別巨大(人民幣50萬元)的標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罰。
【本案爭議焦點】
1、建筑施工、裝修等領域如何準確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辯護人認為,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及施工過程中,是否為施工做了相應的準備工作,是否按照設計開展了施工工作,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該行業的特點,工程款的用途等等,是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
2、從被害人處取得財物后,承諾內容未能使被害人滿意,是否屬于詐騙?辯護人認為,結合案件事實,由于當事人準確把握政策依據,已經為他人申請到了購買限價房的資格,履行了事先的承諾,僅僅由于被害人不滿意承諾內容,不能認定為詐騙。
【主要辯護意見】
(一)裝飾公司在施工前及施工過程中,開展了大量的工作,花費了大量的費用
(二)業主支付的款項遠遠不能覆蓋施工費用
(三)根據施工行業的特點,應當保證施工企業合理的利潤點
(四)裝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當事人L某在把握政策依據的基礎上,幫助被害人獲得購房資格
(六)在獲得購房資格后,L某還為被害人購買限價房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七)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意愿有能力償還剩余款項
【裁判結果】
天津市某檢察院充分采納了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兩次補充偵查本案仍不符合起訴條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L某做不起訴決定。被羈押了一年之久的當事人L某無罪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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