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孫丹丹律師
【關鍵詞】 賣淫犯罪;情節嚴重;減輕處罰
【辦案經過】
日前,犯罪嫌疑人趙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犯罪被起訴到法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容留賣淫罪,并表示被告人屬法律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建議合議庭判處被告人七到八年有期徒,律師經詳細查閱全部證據材料,發現案件存在諸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處,經過多次與檢察院溝通無果后,律師又持續不斷與法官多次溝通交流,并在庭審中發表完備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只屬于一般容留賣淫犯罪,并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最終,法院采納律師的意見,最終判處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嫌疑人趙某長期租賃某酒店111房間經營按摩店,并在酒店前臺和各個房間中擺放印有提供按摩服務的廣告牌。春節期間,趙某招聘賣淫女A,容留其長期居住在該房間以發生一次性關系1500的價格向該酒店的客人提供賣淫活動,賣淫女所獲嫖資均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給趙某,經調查核實,趙某因此非法獲利20萬余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爭議焦點】
一、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賣淫而予以容留?
二、刑法意義上賣淫的標準。
三、以何證據標準來認定被告人的犯罪數額才屬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辯護要點】
一、首先,起訴書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被告人趙某構成犯罪。
(一)被告人趙某對于A某賣淫行為并不知情,不宜認定被告人構罪。
1、綜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辯護人發現,僅有A某所做的8次筆錄中僅有三次筆錄表示,趙某雇傭并容留其賣淫,其他多次筆錄中并無表示趙某對其賣淫之事知情。而除了該A之言辭證據,本案無任何證據能夠與之吻合印證的證明 趙某對此事明知。
2、二人存在吻合印證的言辭證據證明兩人確實存在情人關系,錢款往來也是基于此關系。
與此同時,趙某當庭也對涉案二人錢款往來性質已作出合理解釋和說明。
鑒于此,根據我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原則,疑罪從無的定案準則,不宜認定被告人趙某有罪。
(二)即便認定被告人主觀明知,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數額亦不能達到刑事犯罪之立案標準。
經過法庭質證,本案有嫖客、賣淫女以及相關付款憑證吻合印證的性交易數額為:嫖客張三3500元、李四1900元、王五1500元以及趙六1280元,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7180元,對此,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其并未達到刑事犯罪之立案標準,對此,請法庭予以注意。
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進入式性交才屬于賣淫,部分打飛機及按摩行為不宜按照犯罪處理。
三、即便認定犯罪,起訴書認定之數額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只能以35300元認定其犯罪數額。
(一)起訴書以被告人趙某與A某的交易記錄數額全部認定為賣淫犯罪數額,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從事實角度分析:起訴書僅根據微信流水中其與A間交易金額簡單相加的數額認定為全部犯罪金額,而未對每一單筆金額的款項性質、流轉原因、來源、去向進一步調查核實,完全不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之標準。
2、從證據角度分析:辯護人認為,從認定刑事犯罪角度,只有在賣淫女A、嫖客雙方的所做證言以及雙方的付款情況證據清晰完備的情況下,方能認定每一筆款項之性質,也就是說,單筆款項性質必須要有吻合印證的證據證實方可認定為犯罪數額,才能清晰認定本案事實。
(二)即便認定其構成犯罪,以35300元之數額來認定被告人之犯罪數額更為適宜。
辯護人發現,由于在案全部的嫖客做證性交易發生的時間均發生在2018年8月之后,且根據卷中趙某、A二人微信轉賬記錄僅有2018年8月-12月之交易流水經過A辨認并確認,所以,即便真的認定犯罪,也只能以該數據的35300元來認定犯罪數額。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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