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趙鈺律師
【關鍵詞】 貸款詐騙罪、緩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孫某在明知自己不符貸款條件的情下,伙同被告人楊某使用房產證、工作收入證明等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天津**支行貸款人民幣30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楊某經電話傳喚后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
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貸款詐騙罪,涉案金額30萬元,被XX檢察院批準逮捕,當事人已在審查起訴階段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告知書》,公訴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貸款詐騙罪,建議量刑有期徒刑兩年至三年以下,并處罰金。案件移訴至法院起訴期間,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趙鈺接受委托。
【辯護要點】
1.被告人楊某雖然已于庭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告知書》,但辯護人認為本案系騙取貸款罪,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
2.被告人楊某系本案從犯,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明顯較為輕微,依法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被告人楊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小,主觀惡性小,已獲取被害人諒解、被害人過錯等因素依法可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律師點評】
在司法實踐中,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往往容易混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細化當事人借款時的經濟情況、心理分析以及后期存在部分還款的情節認為構成騙取貸款罪。也許有很多當事人會有疑惑:“我都認罪認罰了,刑期和罪名法院判決還可以更改嗎?”當然可以!雖當事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告知書,但并不妨礙辯護人的獨立辯護權。本案最終當事人在刑拘半年多的時間后重獲自由,罪名予以更改,建議量刑的刑期予以調整,當事人又因認罪認罰的態度予以了從寬處罰,可謂多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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