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楊洋律師、鄧健律師
【關鍵詞】 合同詐騙、撤回起訴
【案情簡介】
某合同詐騙案,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開庭審理,行通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業務部主任楊洋律師、團隊成員鄧健律師作為本案的辯護律師,依法提出公訴機關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被告人王某某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最終本案由公訴機關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15年1月至2月間,在某區飯店內,被告人王某某虛構自己承包某市建筑工程項目,與被害人李某某簽訂《項目內部工程承包協議》和《勞務大清包施工協議書》,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收取工程保證金為名騙取被害人李某某112萬。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發表公訴意見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
【本案的爭議焦點】
1、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犯罪行為?
2、被告人王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3、客觀上被告人王某某確實收取了被害人的工程保證金,但本案的整體定性應為民事債權糾紛還是刑事違法犯罪?
【主要辯護意見】
一、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
1、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取了被害人的保證金后,并沒有肆意揮霍,而是按照雙方約定將保證金打到了案外人的銀行賬戶內。
2、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涉案項目已經無法承包的情況下,其主動與被害人簽訂《還款協議》,表明其還款的主觀意愿。
3、本案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能夠證明案外人與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債務往來關系,根據有利于被告人推定的原則,被告人王某某在與案外人不存在債務往來的情形下,被告人王某某向案外人的轉賬數額應當認定為保證金的數額。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沒有實施詐騙罪的客觀行為
1、根據全案證據可以充分、確實的證明涉案工程項目系真實存在,被告人王某某并沒有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被害人。
2、本案涉案工程項目的承包權系案外人所有,被害人最終沒有獲得涉案工程項目的承包權的原因不能完全歸責于被告人王某某一方,換言之,王某某也是在受到案外人的蒙蔽才與被害人簽訂《分包協議》。故,雙方的法律關系應當是民事糾紛,不應當評價為刑事犯罪。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亦沒有實施詐騙罪的行為,故被告人王某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結果】
經過庭審,某區檢察院以案件證據發生改變為由,撤回起訴,某區法院裁定允許撤訴。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