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趙鈺律師、許肇鵬律師
【關鍵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
【案情簡介】
日前,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副主任趙鈺及許肇鵬律師代理的Z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涉案資金流水高達3億余元,律師在當事人被刑拘后就提交了“主觀不明知”無罪的法律意見,在37天被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后經某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Z某終獲無罪處理。
【辯護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經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Z某后,辯護人認為Z某既沒有為上線提供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規定的“幫助”行為,主觀上亦并不“明知”,辯護人認為本案不宜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簡單來說: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Z某并沒有為上線提供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規定的“幫助”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七條: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1.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2.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在本案中,Z某雖然向他人提供身份證,并辦理銀行卡、電話卡以及對公賬戶、營業執照等,但其屬于被上線人員騙取獲得了個人相關信息,沒有任何獲利,因此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收購”“出售”“出租”,Z某并沒有為上線提供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規定的“幫助”行為。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Z某主觀上并不“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給國家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此外,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既包括行為人明確知道,也應包括行為人應當知道。
結合本案,具體到法律規定上來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第11項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 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 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 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 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 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 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 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在本案中,Z某明顯是沒有第1、2、4、5、6的情形;對于第3點“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辯護人想說一下首先本案Z某向他人提供身份證,并辦理銀行卡、電話卡以及對公賬戶、營業執照等因為沒有獲利不屬于交易行為,也就是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交易價格明顯異常”;另外,Z某是因有貸款需求經朋友介紹認識的上家,上家有正規的工作場所,而且也信誓旦旦的承諾可以幫助Z某辦理貸款,Z某便信以為真為他人提供身份證,并辦理銀行卡、電話卡以及對公賬戶、營業執照,其目的只是為了辦理貸款;而且從司法實踐來看,Z某這種行為并不屬于“明顯異常”:他誤以為上線通過給自己成立公司等方式,以公司名義申請貸款,畢竟他本人已經屬于“黑戶”。因此,上線要求他注冊成立公司并辦理公司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是可以理解的,犯罪嫌疑人Z某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明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八項規定:“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條規定的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或者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等的次數、張數、個數,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Z某并沒有收購、出售、出租等行為;另外,Z某文化程度不高,其和愛人收入較低,有需要撫養孩子,有迫切的貸款需求,而自己本身又是“黑戶”,只能尋找這種第三方“貸款公司”;其次,上線系其朋友介紹Z某莫名就對上線增加了信任感,便相信了上線所聲稱的可以為其辦理貸款的承諾,對上線所提出的要求全部服從,包括提供身份證,并辦理銀行卡、電話卡以及對公賬戶、營業執照等行為;再者,Z某沒有分文獲利,為了辦理電話卡自己還額外花了幾百塊錢;
綜合全案,辯護人認為Z某既沒有為上線提供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規定的“幫助”行為,主觀上亦并不“明知”,辯護人認為本案不宜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結果】
趙鈺律師團隊介入后經過提交法律意見并與承辦檢察官多次溝通,最終公訴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Z某作出XX刑不訴(20XX)XX號不起訴決定書,Z某無任何刑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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