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王欣宇律師、楊洋律師
【案情簡介】
XX年XX月XX日,沈某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沈某某將坐落于某市的還遷房賣給李某。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66萬元,合同簽訂后,李某陸續向沈某某交付60萬元,但因未下房本,雙方并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6萬元尾款亦未支付。
后來,李某將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入住。但因房屋漲價,沈某某反悔,不愿再將該涉案房屋出售給李某,僅向李某出具了承諾書,承諾“于XX年XX月XX日之前退還李某購房款、裝修補償款62萬元及水電費、物業費8千元,錢到位李某搬家。”李某收到此承諾書后便搬離了該房屋,但一直未收到沈某某任何費用。
多番協商無效,李某慕名來到行通律所尋求法律幫助。律所接受委托后,選派王欣宇律師、楊洋律師與其溝通并承辦其案件,向沈某某追償欠款、主張違約責任。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返還原告李某購房款、裝修款620000元,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支付原告李某物業費、取暖費、水電燃氣費8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沈某某承擔。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1、被告沈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628000元;
2、被告沈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支付以60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從XX年XX月XX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受理費5351.5元,保全費3971元,共計9322.5元,由被告沈某某負擔。
至此,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
【執行情況】
判決生效后,被告沈某某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付款義務,但王欣宇律師、楊洋律師在起訴之時就已經協調法院進行了網絡查控,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單位發出查詢通知,將沈某某名下的全部房產、車輛、銀行賬戶查封控制。
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王欣宇律師、楊洋律師積極督促執行法官拍賣沈某某名下財產,國慶假期期間還與執行法官共同對沈某某名下房屋進行了現場勘驗,為司法拍賣做準備。
后沈某某因害怕房屋被低價拍賣,而快速籌集資金,短期內就把判決確定的金額轉到了法院監管賬戶。
此案從判決生效到全部執行完畢僅歷時一個月,原告李某就順利拿到了屬于自己的財產。
本案之所以最終執行到位,關鍵是王欣宇律師、楊洋律師在訴訟前就協助原告查找被告的財產線索,并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和網絡查控,否則,如被告轉移財產,則會出現有勝訴判決卻無法執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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