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受賄罪、刑事辯護、緩刑
【案情簡述】
被告人陳某某系北京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招商總監,被公訴機關指控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福利,受賄款物為14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涉嫌構成受賄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辯護要點】
案件訴至法院后,陳某某及其家人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委托王雪莉律師、黃娜律師作為其一審辯護人。王雪莉律師與黃娜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陳某某,查閱案卷材料,仔細的調查研究,向一審法院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于本案定性
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受賄罪,罪名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不當,應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更為適宜。
二、關于本案量刑
1、根據本案“關于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到案情況的說明”及“某人民檢察院調查筆錄”記載,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
2、被告人陳某某在案發后委托家屬主動退繳全部贓款14萬元,應視為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
3、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能夠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給予從寬處罰。
4、被告人陳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現良好,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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