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魏彬偉律師
【關鍵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五年以上、不起訴
【案情簡介】
L某系某科技公司技術總監,因長期加班導致身體狀況欠佳,公司許諾的加班費又遲遲不予兌現,離職后公司又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資及加班費。L某為了達到要回工資及加班費的目的,侵入該公司服務器將數據打包下載至自己的電腦后,刪除存儲在服務器內的數據,導致該公司相關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損失人民幣5萬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并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事拘留。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由于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特殊的危害性,我國刑法第六章關于以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或其中的數據信息、程序為對象的犯罪規定中,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刑期最重的罪名,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的操作,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機關認定L某刪除數據的行為造成損失5萬元,根據刑法第286條及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其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案件爭議焦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一種新型網絡犯罪,犯罪手法新,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就本案而言還有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L某刪除數據的基本事實清楚,已經形成證據鏈條。因此,在研究卷宗材料后,本案的突破點被確定為:
1、數據被刪除能否導致涉案項目在計算機系統上無法運行。
2、本案是否符合“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犯罪構成要件。
3、客觀行為與損失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辯護意見】
(一)涉案項目發生損失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1、鑒定意見中沒有顯示檢材中有后綴是.java的開發代碼,這與在案其他主要證據存在矛盾。
2、從計算機程序項目更新時間來看,認定發生經濟損失的項目與合同項目之間缺乏關聯性。
3、本地電腦中沒有代碼備份的證言與gitlab版本控制服務器的運行邏輯相悖,且不符合計算機程序開發的工作實際。
(二)刪除數據的行為與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查清
1、刪除的數據對公司軟件項目的開發沒有實質影響
2、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客觀行為與經濟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三)因不具備“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要件,本案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1、最高人民法院145號指導案例明確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完整性和正常運行狀態是刑法第286條保護的法益。
2、本案的客觀行為沒有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實質性破壞或不能正常運行。 【裁判結果】
L某被刑事拘留后,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魏彬偉律師、王澤宇律師接受家屬委托介入本案,先后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鑒定申請書》、《重新鑒定申請書》、《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等多份書面材料,先成功取保候審,后成功不起訴,歷時兩年時間的不懈努力,L某獲得實質無罪的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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