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組織、領導傳銷
【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罪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
【辯護意見】
我們代理被告人張某某二審辯護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除了堅持張某某之行為的無罪辯護外,還特別針對張某某一審巨額罰金挖掘有效救濟途徑。
關于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違法所得,立法、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與組織、領導傳銷罪相似的非法經營罪關于違法所得的解釋是“獲利說”,即對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主張“獲利說”原則。同時其他一些司法解釋和最高院的批復均支持“獲利說”。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而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人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嚴重不公,錯把銷售金額作為獲利金額,實際獲利不足400萬元,同時也應扣除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支出費用,從而錯判巨額罰金。
【裁判結果】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認為一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張某某罰金1000萬元,量刑較重,改判罰金為200萬元,極大維護了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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