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貪污罪、刑事辯護、緩刑
【案情簡述】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之便,伙同該村黨支部、村委會成員偽造了償還工人許某某工資和“某外貿公司”欠款的還款憑單,支取征地補償款人民幣20萬元俵分。一審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審發回;原審法院再次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辯護要點】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二審四個階段。到發回重審又宣判之后,原審被告人李某某幾乎陷入絕望,在他人勸說下,抱著最后一絲希望委托王雪莉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王雪莉律師會見被告人李某某后,詳盡分析研究了本案三個審判階段的全部材料,翻閱了全國范圍內類似案例的數百份判決,終于發現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辯點,并在量刑環節方面提出了本案被告人具有認罪、悔罪、初犯、偶犯,且主動退回贓款的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適用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的辯護意見。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撤銷了重審一審法院的判決,依法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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