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持械聚眾斗毆,緩刑
【案情簡介】
某綜合市場門口,張某1糾集被告人張某2等人對曾與其發生矛盾的被害人韓某1進行毆打,張某1用凳子將被害人韓某1打傷。被害人何某1、何某2前來勸阻時也被被告人張某1等人打傷。經鑒定:多名被害人的多處損傷均為輕微傷。
【辯護意見】
本案中,檢察機關以聚眾斗毆罪(持械)對被告張某2提起公訴,辯護人通過論述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認為本案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為被害人傷情僅構成輕微傷,張某2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提出本案并無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2與他人預謀持械,在聚眾斗毆之前或之中明知他人持械而依然參與或自己持械參與斗毆,故被告人張某2并不屬于持械聚眾斗毆。
【裁判結果】
辯護人在本案中使用了通過所謂的無罪辯護技巧,使得法院將被告人張某2原本聚眾斗毆罪(持械)的定性改為尋釁滋事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大幅度減輕至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達到了從輕處罰的辯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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