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拐賣兒童
【案情簡述】
有些看似特別惡劣的犯罪恰恰存在不同尋常的情節,應竭盡全力挖掘,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被告人胡某與關某某在網上認識后同居,后因感情不和不再共同生活,關某某將所生男孩留給胡某撫養。2012年8月,胡某以無撫養能力為由經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將男孩賣給了陳姓夫婦,胡某得款2.8萬,胡某謊稱將孩子賣了1.3萬并將上述款項匯給了關某某。關某某知情后找到胡某通過李某某將男孩接回。后關某某因無力撫養孩子又將孩子送回陳姓夫婦撫養。
【辦案過程】
親生父母拐賣親子是特別惡劣的犯罪,居間介紹也看似惡劣,上述行為往往判處嚴厲刑罰。本案一審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六年,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提出上訴。中院發回重審后,法院維持胡某原判,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被告人再次提出抗訴。中院審理過程中,作為李某某的辯護人竭盡全力挖掘本案特殊情節:第一,撫養人確無撫養能力,被告李某某調查了買方有能力讓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顧;第二,案發前孩子母親關某某已將孩子接回,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第三,被告人李某某沒有謀利的目的,出于幫忙,沒有給孩子造成傷害;第四,被告人李某某應屬從犯,主觀惡性小,沒有社會危害性;綜合上述情節辯護人提出宣告緩刑的法律意見。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對李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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