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案情簡述】
某村委會在村委會院內的書屋組織工程競標,為獲取該工程,被告人劉某1糾集被告人吳某某等9人前往競標;被告人劉某2糾集被告人謝某某等6人前往競標。
在競標過程中,被告人劉某1與被告人劉某2交替競價,互不相讓,最終矛盾升級為雙方斗毆。其間,謝某某在持刀與持甩棍的于某某、被害人何某某斗毆過程中,捅刺何某某腹部一刀,致何某某死亡。
【辦案過程】
本案是雙方多人聚眾斗毆案件,斗毆過程中造成了人員傷亡,轉化為故意殺人案件。在處理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案件時,不應簡單依據(jù)結果定故意殺人罪,而應當在判斷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致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tài),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再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基礎上正確定罪。
作為本案謝某某的辯護人,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將辯護重點放在向審判機關解釋被告人實施行為的主觀心態(tài),以便法院從主客觀一致原則出發(fā)準確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性質。主觀解釋包括:第一,謝某某與被害人何某某并不認識、素無恩怨,沒有殺人的動機;第二,即便謝某某使用了刀具,其對被害人的死亡也沒有預謀;第三,謝某某沒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通過對上述主觀方面的解釋可以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謝某某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采納了我們的辯護觀點,以故意傷害罪判決謝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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