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張圓圓律師
【關鍵詞】故意傷害罪、重傷、家暴、緩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穆某某因故與被害人黑某某發生口角,其間,穆某某用攜帶的刀具將黑某某腹部捅傷。后穆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警。經天津市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黑某某外傷致:1、肝破裂手術治療,鑒定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腹腔積血,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3、腹壁穿透創,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4、左腹壁19.4CM瘢痕,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鑒定委員會鑒定:被鑒定人穆某某在實施作案行為時的精神狀態診斷為心境障礙。被鑒定人穆某某在實施作案行為時,有辨認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辯護意見】
穆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本案是因穆某某與被害人黑某某離婚后孩子疾病治療問題引發的糾紛,穆某某準備犯罪工具系事出有因,其與黑某某共同生活期間曾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此次見面黑某某的言語刺激是誘使其失去控制捅傷被害人的重要原因,故本案屬于“因民間矛盾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刑事案件;穆某某系精神二級傷殘,患有抑郁癥時間較長,程度較重,案發前因長期服用治療精神的藥物影響了其情緒和行為控制能力;穆某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穆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較小。建議對被告人穆某某適用緩刑。
【裁判結果】
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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