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田苗苗律師
【關鍵詞】非法經營罪、輕判
【案情簡介】
某公司設立交易部,招聘趙某某作為操盤手,在關聯公司也即代立A、B、C公司名下設立16個特殊交易席位,已設置零保證金、零手續費或極低手續費的方式,使特殊交易席位獲得市場優勢地位,并根據交易部負責人趙某某傳達的唐某的指令,通過連續頻繁的交易,控制市場交易價格的走勢,制造該電子交易平臺市場繁榮、交易盤面波動大的假象,吸引投資,收取普通客戶交易手續費,并獲取差價利潤。某公司共獲取手續費收入3593608.19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檢察院建議量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
【辯護意見】
被告人家屬慕名而來委托田苗苗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田苗苗主任在查閱本案卷宗及多次與辦案人員溝通的基礎上,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并存在諸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構成非法經營罪以及認定本案違法犯罪數額為208480.25元不持異議,同時,辯護人認為,在認定本案非法經營數額證據不足、而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本案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公訴機關的認定是恰當的。因此,辯護人僅對被告人趙鐵文具有的量刑情節發表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趙鐵文在本案中系從犯,公訴機關認定準確,但辯護人請求合議庭能在檢察院量刑建議以下從輕處罰,理由如下:
1、趙某某不是公司的設立者、經營者和管理者,只是公司的員工,不是非法經營的犯意提起者。
2、趙某某只是聽從領導安排,實施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其在交易部從事操盤手的工作,賺取每月5000元的工資,其參與的只是公司六個部門中的交易部的操盤行為,至于與經營有關的其他管理、結算、財務、信息技術等環節其都沒有參與,在交易過程中也只負責10余種商品中兩種商品軸承鋼和懷山藥的交易,在本案中參與程度較小。
3、趙某某參與本案時間較短,公司是2011年底成立,2012年從事現貨市場電子盤交易,而被告人趙某某是在2012年7、8月份才到公司工作,工作內容是網絡管理,直到2013年5月份才從事操盤手工作,參與時間較短。
4、趙某某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在公司經營過程中非法獲利,其賺取的只是每月固定工資。從利益歸屬上看,其地位較輕、作用較小。
因此,辯護人認為,公司操盤手共七人,趙某某只是其中的一人,與其他人并無本質區別,如果說其他人并未做犯罪處理,也不應對趙某某做犯罪處理,即使其構成犯罪也屬從犯,也僅應對其參與的非法經營數額承擔責任,而非對全案的非法經營數額承擔責任,并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從犯的規定對其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趙某某是自愿認罪的被告人,當庭能夠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請求合議庭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其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趙某某自愿繳納罰金,請求合議庭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系從犯,雖然具有累犯情節,但是請合議庭考慮其上次犯罪也是經濟犯罪而且也屬于從犯地位,累犯的惡性程度較小。同時考慮其在本案中能夠如實供述和自愿認罪的良好態度,以及妻子沒有工作、孩子剛出生不到10個月還需父親照顧的家庭情況,能夠對其使用較輕刑罰,使其早日回歸家庭,以體現我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在充分聽取律師辯護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