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刑事辯護、走私罪、緩刑
【案情簡述】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間,某公司總經理被告人費某某伙同業務員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明知進口貨物真實價格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口的應繳稅額的包干價格委托該公司代理進口,并以偽造單據、低報成交價格的方式通過其他外貿代理單位向海關申報,偷逃稅款人民幣928余萬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被告人費某某被偵查機關羈押后,費某某的家屬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聘請律所主任王雪莉律師擔任費某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王雪莉律師數次會見被告人費某某,詳盡分析研究了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并多次赴京向參與立法的專家請教,充分了解立法背景,對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總體把握,并與檢察官、法官充分溝通。一審庭審時,王雪莉律師依法提出了被告人費某某具有自首、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以及初犯、偶犯、認罪、悔罪等酌定從輕處罰之情節。一審法院充分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被告人費某某具有自首、從犯、初犯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在法定刑以下對費某某判處刑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費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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