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李常永律師
【關鍵詞】詐騙、不起訴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李常永律師代理的章某涉嫌詐騙罪一案,被葫蘆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9年,章某因涉嫌伙同他人實施詐騙被刑事拘留并批準逮捕。由于本案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章某又系投資“老板”,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鑒于本案性質嚴重、案情重大,家屬慕名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李常永律師作為該案的辯護律師。李律師經詳細研究本案案情、查閱本案案卷,認為章某不是詐騙犯,而是“被詐騙”,并向檢察機關數次提交有理有據的法律意見,并督促依法調取到了對查明本案事實極為有利的客觀證據。
最終,葫蘆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在羈押一年多后,章某無罪釋放、重獲自由,與家人團聚!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尚未能準確查實章某投資款二百余萬元的真實去向;未能抓獲(查實)涉案“亦萬”平臺的提供方,即“維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未能查明“亦萬”平臺申請、經營、操作等方面的客觀證據;整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進一步收集、調取證據。
一,根據現有證據,未能準確查實章某投資款二百余萬元的真實去向。相關銀行交易記錄未能查清,不能確切證實該投資款的真實去向;不能證明章某的所謂“投資款”是否真實用于投資建設涉案違法犯罪平臺,或者是否全部用于投資建設涉案違法犯罪平臺,該款是否被同案人員楊某、孫某揮霍。章某投資二百余萬元的真實去向,對于章某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建議重點查實章某打給楊某、楊某打給孫某的賬戶,以及孫某、楊某的實際支出情況;孫某涉案的全部銀行卡交易記錄,查實孫某對章某投資款的使用、孫某對涉案平臺收取的全部投資款的處理、使用情況。
二,根據現有證據,未能抓獲(查實)涉案“亦萬”平臺的提供方,即“維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
三,根據現有證據,未能查清該“亦萬”平臺如何申請、如何經營、如何操作等方面的電子數據、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定罪量刑的證據基礎不穩固,難以準確界分各犯罪嫌疑人的罪責。
【裁判結果】
公訴機關決定: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葫蘆島市公安局某分局認定的章某參與預謀詐騙、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章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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