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走私罪、刑事辯護、緩刑
【案情簡述】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間,在為某公司進口三批沖壓模具業務的過程中,采取偽造單據的手段,將真實進口單據中的貨物名稱由沖壓模具更改為鑄造模具,向海關申報,騙領海關免稅證明,共計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77.103萬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行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雪莉律師接受委托擔任王某的辯護人后,立即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并走訪涉案單位,詳細理解案情,經過深入分析案件證據的基礎上,發現偵查機關在最初找到王某時,并無其他證據能夠證實王某犯罪,王某主動供述后才形成證據鏈條。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后,王雪莉律師督促家屬及時補繳稅款,并依法為王某做罪輕辯護,請求法院對王某適用緩刑。合議庭最終采納了王律師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緩刑。
【裁判結果】
某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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