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范明軒律師
【關鍵詞】販毒、無罪
【案情簡介】由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范明軒律師主辦的惠某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經XX法院一審、XX法院二審,最終認定惠某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僅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惠某三年六個月。該案因主犯販賣毒品數量高達18公斤之多,在天津市影響重大,主辦律師在二審期間運用邏輯學相關原理對案件進行推理,最終說服了二審法官對自己的當事人改判。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惠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在適用法律時出現了邏輯混亂的錯誤,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惠某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依據惠某供述與韓某證言相吻合部分,認定惠某指派韓某向‘甜甜’販賣毒品冰毒10克。”雖然一審判決沒有明確指出該認定的法律依據,但辯護人查閱相關法律文件后發現,針對本案的這種證據情況如何進行認定,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有明確規定,即:“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資等證據已經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一審判決根據現有證據情況,認定惠勇構成犯罪,應是適用了該規定。但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在適用該規定時,出現了邏輯混亂的錯誤。
一方面,該《紀要》中使用了一個“只有……才……”的句式。從邏輯上來講,“只要……就……”是充分條件的句式,“只有……才……”是必要條件的句式,充分條件的邏輯關系是指只要條件成立,結論就成立,而必要條件的邏輯關系卻并不是這樣,必要條件只是結論成立的條件之一,而并不能由條件成立直接推導出結論成立。具體到該法律條文也就是說,并不能由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直接推導出可根據被告人口供與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部分直接定案。而一審判決根據惠某供述與韓某供述相吻合部分和該法律條文,直接得出惠某販賣毒品的結論,明顯存在邏輯錯誤。
另一方面,該《紀要》中用到了關聯詞“并且”,這是一個邏輯上的聯言命題,也就是說只有當這兩個前提條件全部為真時,結論才為真。但辯護人發現:第一,惠某供述與韓某供述并不完全吻合,一方面,二人的供述均存在嚴重的反復情況,另一方面,二人貌似“吻合”的供述中,在交易時間、地點、金額上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另一方面,惠某在本案的一審階段也一直解釋,其之所以進行了有罪供述,是辦案民警帶他到廁所看了審訊韓某的錄像,從二人有罪供述的時間先后順序上來講,也不完全排除誘供的可能。
因此,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出現邏輯混亂的錯誤,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惠某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
判決如下:被告人惠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有期徒刑二年。據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及改判結果:
二審法院改判:
一、撤銷XX法院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惠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上訴人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有期徒刑二年。據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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