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孫丹丹律師
【關鍵詞】 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無罪
【案情簡介】
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找到陳某以支付陳某5萬元手續費及3萬元好處費方式從陳某處取得一張偽造的面額3000萬元的建設銀行國債券。后王某伙同方某明知是偽造的3000萬元國債券的情況下,以工程墊資需要借款為由于2017年10月某日下午到被害人處,以該偽造的國債券質押借款3000萬元,后被被害人發現借款未遂,案發。 后經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監察機關審查起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一、嫌疑人王某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而不論嫌疑人吳長松涉嫌的是詐騙罪還是金融憑證詐騙罪,由于兩罪名系法條競合關系,后者是前者的特別法,由此,如果認定嫌疑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必然要求其符合詐騙罪之構成要件要求。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要求嫌疑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然而,嫌疑人王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和動機,并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要件要求 。
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明確規定僅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加以明確規定,然該解釋早已失效。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認定僅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加以參照,根據《紀要》第(三)條第1款,“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要表現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二、根據證據材料,從主觀供述及客觀情況推斷,嫌疑人王某均不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嫌疑人王某采用虛假方法之目的實質是為了順利借款,而非騙款私占,本案的案件實質是民事借款法律關系,而非刑事詐騙。
【裁判結果】
某檢察院做出決定,準予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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