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某日,寧河區某村委會主任,帶著一份一審敗訴判決書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咨詢,一審判決寧河區某村委會賠償劉某某48萬余元,對于村集體財產來說,這不得不說是一項巨大損失。村委會主任百般焦急,先后咨詢過多位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目的就是評判案件上訴還有沒有挽回的余地。律師在閱讀完一審判決并聽取當事人陳述后,當即指出了一審判決中存在的三個重要問題,村委會主任隨后決定委托。
劉某某以財產損害賠償將寧河區某村委會告至法院,劉某某拍賣購得村內電鍍廠,村委會因廠內兩臺變壓器影響村民建房,將其拆除,同時承諾負責重新安裝并承擔一切費用。劉某某以村委會未為其重新安裝變壓器為由,請求賠償其財產損害。劉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評估報告、買賣協議、補充協議等證據。
經村委會陳述,劉某某已經將變壓器出售案外人,不是變壓器的所有權人,但一審法院未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同案外人簽訂買賣協議及買賣協議的補充協議,將案涉變壓器以所有權保留的形式出售給案外人。最終,一審法院依照天津某評估公司的評估價格,判決村委會賠償劉某某變壓器賠償款483204元。
二、律師工作及代理意見
一、劉某某不是涉案變壓器的所有權人,不能提出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劉某某將涉案變壓器保留所有權的補充協議系偽造,案外人并未與劉某某簽過補充協議。案涉變壓器的所有權人為案外人,劉某某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補充協議系劉某某偽造,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應當追究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
二、天津某評估公司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案涉變壓器價值的依據。
1、鑒定報告是以安裝全新變壓器為標準而做的評估,鑒定標的物錯誤。
在本案中共拆除了兩臺變壓器,現場存留的變壓器并不是拆除的變壓器,而是2015年新裝,以現場變壓器為標的物進行鑒定是錯誤的。案涉變壓器為1980年安裝,于2013年拆除。拆除時,該變壓器的使用壽命已經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最長年限20年,為報廢變壓器。即使案涉變壓器于拆除時尚能夠使用,其已經過三十余年的使用亦存在折舊。故鑒定機構鑒定的標的物錯誤,做出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2、鑒定報告對變壓器安裝價值評估畸高,不是變壓器的市場價值。
村委會委托具有100kva變壓器安裝資質的公司對案涉變壓器的安裝進行預算,按照市場價值,安裝兩套全新100kva變壓器的預算為人民幣242294元,而天津某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為483204元,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3、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詢問,其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在本案一審過程中,開庭筆錄中記載,村委會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鑒定人未出庭作證,以此鑒定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裁判結果
在二審中,律師通過仔細閱卷,發現本案重要證據“補充協議”和“買賣協議”簽字筆體不同,或為偽造。此份證據關系到整個案件的根本走向。在律師的指導和安排下,村委會主任尋找到案外人,案外人否認與劉某某簽署過補充協議并愿意提供證據。
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中,偽造證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律師以此為籌碼,在庭審中陳述了代理觀點,劉某某當庭承認補充協議系偽造,二審判決遂駁回了劉某某的起訴。
綜上,在本案中,律師迅速找出一審判決和案卷中存在的關鍵問題,根據問題制定取證策略和庭審策略,成功挽回了寧河區某村委會集體48萬余元的財產損失,還委托人以公平正義。案件勝訴后,村委會主任代表全體村民多次對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表示感謝。行通律師以認真負責的態度、過硬的專業素質,扭轉案件于敗局,挽救集體財產于危難,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認可。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