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任勇律師
【關鍵詞】妨害公務;撤案;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系本市農民,案發當天在某濕地撒網捕捉野生鳥類,在準備收工回家時,遇到執勤民警詢問,趙某某出于害怕將一民警推倒并用石塊威脅民警不讓靠近,后駕車逃離現場。案發后,趙某某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主動來到辦案機關交代事情的經過。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辯護要點】
趙某某被刑拘之后,其家屬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委托任勇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辯護人通過會見趙某某,深入了解案情,并查閱了相關法律政策,形成了書面法律意見,并多次與警官面對面溝通,指出趙某某雖然行為不當,但尚不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在律師的積極努力下,公安分局充分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
妨害公務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手段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并常常導致執法人員受到人身傷害,歷來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犯罪之一,幾乎沒有辦理取保候審或判緩刑的可能,更逞論撤案或不起訴。但本案辯護人任勇律師卻敏銳地發現本案存在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并多次和承辦警官進行深入的溝通,闡述律師意見。最終,公安機關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本案的辦理,體現了辯護律師精湛的專業水平和精益求精的進取精神。
【裁判結果】
偵查機關對趙某某作撤銷案件處理,轉為對其采取行政處罰,使當事人免受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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