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趙瑞祥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二審改判、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2012年6月被告人趙某伙同孫某、劉某在某開發區一公路北側,與某公司工人張某、王某發生肢體沖突,后趙某從車內拿出一把尖刀,朝張某臂部、腿部、背部等處捅刺,又持刀分別朝孟某背部、面部,崔某肋部、背部、腹部,朱某背部等處捅刺,致被害人孟某當場死亡,朱某、張某等人重傷。后被抓獲歸案。
一審判處被告人趙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被告人提起上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要點】
本案被告人趙某因一言不合持刀殺人、傷人,致一死兩重傷,性質非常惡劣,后果極其嚴重,這種案件如果得不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改判死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辯護人趙瑞祥律師為了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做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最終取得了積極成效,最終雙方和解,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為被告人保命打下堅實的基礎。最終,法院基于這一新的量刑事實,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趙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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