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刑事辯護、獲罪輕判
【案情簡述】
被告人陳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加油站旁,與駕駛松花江面包車的被害人孟某因爭搶乘客發生爭執,進而廝打,陳某持剪刀朝孟某胸部猛捅,孟某因被刺傷心臟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案發后,陳某逃逸,公安機關將其抓獲。
某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后被告人陳某提起上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要點】
陳某承辦律師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得出陳某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加害人的結論,證人的證言與辨認筆錄之間存在矛盾;陳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后果嚴重,應當予以懲處。鑒于其歸案后能夠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
二.撤銷原審判決對被告人陳某量刑部分,即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上訴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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