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故意殺人罪、刑事辯護、獲罪輕判
【案情簡述】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在呂某某糾集下,伙同李某某、楊某某將被害人老朱騙至本市某區建昌道某小區一拆遷的空房內,對老朱的頭、肋部等處拳打腳踢,并用瓷磚猛砸老朱的頭部,致其血氣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殺人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辦過程】
接受委托后,王雪莉律師多次會見被告人王某,并詳盡分析研究了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對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把握。庭審期間,辯護人提出了被害人死亡之后果并非被告人王某導致,且王某在本案中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依法應予客觀認定,并對其減輕處罰。庭后,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長達二十一頁的辯護詞。
【裁判結果】
經過庭審,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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