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2007年10月28日31日16時許,被告人馮某伙同被告人華某、馮某、畢某、關某、徐某、袁某、孫某駕駛雙環越野車來到某市職業技術學院門前,將鄭某某騙出并強行拽到車上毆打,并刺、砍鄭某腿部兩刀后將鄭某遺留在現場,后返回發現鄭某尚有活動能力未采取救助措施再次離去,致鄭某某因右小腿腓骨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要點】
被告人馮某一審被河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后,其親屬從該市來到天津,委托行通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何春景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查閱偵查卷宗、一審判決書及走訪案發現場、證人等大量工作,敏銳的發現一審判決在共同犯罪法理把握方面出現了偏差,存在認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畸重的情況。通過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主審法官充分溝通,辯護人在法庭上充分發表質證、辯護意見,提出了一審判決未依法認定的大量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證據。
經法院經評議后,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裁判結果】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重審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馮某犯故意傷害罪,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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