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趙瑞祥主任
【關鍵詞】 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X月X日,天津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津X檢公訴刑訴2017[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8月5日,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被告人張某某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為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承辦過程】
案件發生后,被告人張某某的家屬要求聘請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一審辯護人。
趙瑞祥主任接受委托后,通過會見被告人、閱卷并積極接觸被害人與其協商溝通,認為本案被告人張某某雖有犯罪行為,但被告人張某某對被害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也是事出有因,并且其主觀惡性較小,符合刑事和解條件,具有刑事和解的可能。趙瑞祥主任代表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并將此證據遞交到了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
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趙瑞祥主任就案件事實、證據采信及量刑等方面充分的發表了辯護意見。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當庭提出的“免予刑事處罰”辯護意見。張某某及其家屬對趙瑞祥主任的工作非常滿意并表示十分感謝。
本案取得的重大勝利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為當事人成功取保,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促成雙方達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三是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審判結果;
四是做到了“案了事了”,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承辦結果】
2017年8月5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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