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販賣毒品罪、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被告人周某為了謀取利益,幫助商某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尚未交易完成時,被民警抓獲。民警從商某駕駛的汽車內(nèi)查貨白色晶體一包,經(jīng)檢驗,該報白色晶體還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近二十克。
【根據(jù)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辯護要點】
被告人周某被抓獲后,其家屬來到行通律師事務所,及時委托王雪莉律師、何春景律師作為其一審辯護人。辯護人經(jīng)過審查案情發(fā)現(xiàn),在對事實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本案的最主要切入點就是指出本案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特別是被告人系在控制下交易,且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兩位辯護人在庭審中緊緊抓住控制下交易這一情節(jié),指出偵查機關存在偵查誘惑的不當行為。一審法院聽取了辯護意見并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周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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