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販賣、運輸毒品罪;死刑緩期執行
【案情簡介】
夏某為某市吸毒人員,有犯罪前科,與同案被告周某因共同吸毒而相識,二人預謀從他市購買冰毒回家販賣。后與當地販毒人員聯系,兩人預交定金后,駕車前往購買。三人于當地賓館成功交易后返程,后在高速路口被查獲,當場扣押冰毒2千余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夏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并建議判處死刑。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辯護要點】
兩位辯護人經過仔細閱卷,并會見當事人,發現本案證據存在諸多疑點,并不能充分反應犯罪事實,部分證據存在瑕疵,雖然涉案毒品數量已構成死刑,但是客觀證據與被告人本人供述存在的較大矛盾亦未合理排除,未能達到適用死刑的證據標準,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兩位辯護人充分發表辯護意見,并被合議庭采納。
細節決定成敗,兩位辯護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敏銳的發現了公訴機關的證據鏈條不完整,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通過認真閱卷調查,積極辯護,維護當事人權利。雖然其涉案毒品數量兩千余克,但是經辯護,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使被告人成功保命,緩期兩年年執行,證明了我們的實力與成效。最終的判決也讓被告人家屬感到很欣慰。
【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夏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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