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非法販賣毒品;持有毒品;罪輕
【案情簡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欲向被告人晉某販賣毒品并與之取得聯系。2012年年初,晉某借到錢后,駕駛黑色本田轎車至外省與魏某見面,以人民幣八萬余元的價格購買晶體顆粒物三袋后返回自家,隨后晉某、魏某先后被抓獲,并在魏某住處收繳晶體顆粒物兩袋及綠色片劑30粒。經鑒定,晶體顆粒物重量共計十余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綠色片劑重量為八克。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辯護要點】
接受家屬委托后,辯護人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魏某,向其了解案情及偵查機關的取證過程,并查閱案卷材料;針對其提供的線索,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辯護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在公訴方起訴的兩個罪名中,辯護人對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實不存在異議,但認為販賣毒品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認定為此罪。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重點指出:
本案中存在諸多疑點,對于指控的販賣毒品罪的在案證據與被告人本人供述存在的巨大矛盾亦未合理排除,不應構成此罪。
在毒品犯罪中,某些罪名的此罪與彼罪的差別不明顯,同樣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就會背上兩種罪名,在被告人魏某被提供公訴之后,被告人及家屬很無助,在此種情形下,我們律師就成為了被告人的唯一依托。我們盡己所能,不讓我們的當事人失望,辯護人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業務經驗,從細微處找出問題點,經過積極辯護,有效的去除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證明了我們的一切的努力都是有成效的,有價值的。
【裁判結果】
經庭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關于魏某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意見。判處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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